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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商铺无经营资质的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1-11-24 09:41:10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3648
受理单位: 金寨县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六安市金寨县世纪新城步行街北69号(项美),自开业以来,打着免费用店里的仪器给妇女做身体的旗号,吸引人买仪器,已有多人上当;并以送赠品(软霜)为由,诱导顾客填写个人信息表格,要求提供寸照,此表格最下方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以上信息真实有效,自愿提供给项美科技做宣传使用),此商家的行为已涉嫌侵权。请求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违规店铺进行查处,并在各大平台上公布查处情况,避免上当受骗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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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金寨县政府 发表于:2021-11-30 19:25:42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4日前往世纪新城步行街北69号商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店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4MA2RTAKF01。现场摆放20台“项美美体减肥仪”由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示执行标准为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10-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被投诉产品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中的按摩器具。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中暂未发现名称为按摩器具的设备,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经营者提供了“项美美体减肥仪”检测报告、CE标志和FCC标志产品认证评估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相关证明。 关于个人信息内容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并自愿提供给项美科技做宣传使用”的小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县市场监管局告知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及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因现场提取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违法事实,县市场监管局正在收集证据立案调查中,如您能提供线索和相关证据,请向县市场监管局梅山市监所提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联系金寨县市场监管局0564-7062478。 沟通联系情况: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调查处理情况,您表示已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