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各村委会: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金寨县2017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金寨县梅山镇新楼村、三合村、江店街道,梅山镇(金寨现代产业园)郑岭村、龙岗社区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45.0632公顷。其中农用地38.2050顷(含耕地16.2829公顷)、建设用地6.8582公顷。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 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合计补偿 标准(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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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耕地 |
水田 |
1850 |
7 |
15 |
40700 |
旱地 |
1850 |
7 |
15 |
4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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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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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1850 |
7 |
15 |
4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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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1850 |
7 |
15 |
4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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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1850 |
7 |
15 |
4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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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850 |
5 |
6 |
2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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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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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六安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要求,补步拟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耕地上补青苗费1600元∕亩。
拟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安置;
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是指在全县范围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金寨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