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男子在漂流时搭救落水女友受伤索赔成功了吗?

发表时间:2024-06-19 08:16 作者:王路瑶 黄玉丹 来源:金寨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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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同乘一艘皮艇漂流,途中男子在搭救不慎落水的女友时受伤,向漂流公司索赔遭拒。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金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漂流公司投保的公众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2022年8月,李某与女友在金寨县某漂流基地乘坐一艘皮艇体验漂流项目。在漂流途中,李某女友因皮艇颠簸,不慎落水,李某立即下水救援。因李某救助及时,其女友并无大碍,李某却不慎受伤,并于当天入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左足骨折、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擦伤。李某住院9天,花费医药费7000多元。2023年2月,经鉴定,李某因事故受伤,误工12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

李某认为,某漂流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金寨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漂流公司提出,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漂流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的金额有异议,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漂流风险应当知晓,李某自行跳入水中受伤,其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少赔偿金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他人落难的危急时刻,跳入水中搭救,其行为值得肯定。正因李某的及时救助,才避免了李某女友发生更大的损害。如果认为李某有过错,则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评价。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六安中院提起上诉。

六安中院审理后认为,某漂流公司就案涉漂流项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且在承保期限及承保范围内,故李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应由承保公司予以承担。在保险期间,某漂流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漂流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生命安全重于一切,李某的施救行为应该肯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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