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丽起诉赵某,要求判决丈夫张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其丈夫张某所赠与的款项30余万元。
张某在与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识了赵某并与其秘密交往。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赵某转账共计30余万元。小丽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赠与款项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转账给赵某,该赠与行为侵害了小丽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故依法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某因该无效赠与取得的财产应全部予以返还。
本案虽系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但亦涉及家庭伦理道德。被告赵某并非单一过错方,小丽的丈夫张某与赵某均有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小丽要求被告赵某支付利息,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赵某返还原告小丽全部赠与款项30余万元,双方均服判。
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维护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财产可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