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义务,拘!

发表时间:2023-11-20 11:03 作者:吴明书 王路瑶 来源:金寨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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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X,在家吗,来开下门” ……近日凌晨,一阵敲门声叫醒了熟睡中的姚某,敲开门后执行干警随即向姚某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核对被执行人姚某的身份信息。这时刚刚还在门内回应执行干警的姚某突然说自己是李某,并坚称是执行干警找错人了。

听到姚某的辩解几位执行干警相视一笑,当着姚某的面反复比对人脸信息,核查身份信息及家庭住址。姚某眼看自己的谎言就要被揭穿,这才主动交代自己就是姚某。于是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姚某送达拘传票,传唤其至法院执行谈话。据了解,姚某多次为他人进行担保并从中索要好处,但身为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兑现,还经常和法院干警玩“躲猫猫”,且拒不申报财产状况。

将姚某带回法院后,执行干警多次向其释法明理,敦促其履行案款,但姚某仍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最终,姚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

【法官提示】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

协助执行是义务 拒不履行要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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