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系统构建并持续完善投诉处理“九道关”,保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2025年,共受理投诉17起,其中依法不予受理4起、处理办结3起、投诉人主动撤回10起;同期通过其他渠道接收并办理诉求12起。
协同共识关。倡导各方换位思考、良性互动:采购人需杜绝采购文件事前审查职责“虚化”,规避因文件瑕疵引发的供应商心态波动;供应商应卸下“滥用国家资产”“官商串通”等“有色眼镜”;财政监管人员应避免将投诉供应商简单定性为“对立方”。
前置防控关。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各环节做到“四清”(资金清、政策清、思路清、矛盾清),在收到相关来电或质疑时,第一时间向财政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不隐瞒、不推诿,协同化解初期矛盾。
诉求响应关。除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提起的质疑投诉外,对于纪委信访、市长热线、书记信箱、为企服务平台及各类来电等其他渠道诉求,采购与监管部门均同等重视、及时回应,防止小矛盾激化升级。
争议处置关。针对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疑似技术参数“倾向性”“唯一性”的项目,采购方监管部门在接诉后第一时间会商研判,如需进一步专家论证,则审慎评估开标时间,判定是否需要延迟开标或重新采购。
高效程序关。强调质疑投诉程序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指导意义:采购方答复质疑时,不得纠结质疑函格式是否规范,而应直指核心疑虑;供应商提交投诉应围绕质疑答复中未释清的问题补充依据;监管部门调查时,被投诉方需提供实证,不得重复回应。
举证规范关。以一起投诉为例,投诉方以“中标人系本省企业、实力较弱但主观得分更高”为由,称评标存在“本地化倾向”。监管部门认定该理由仅为对评标结果的推测,不构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法律依据。由此明确各方举证责任:投诉人对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本质剖析关。上述案例表面上是对评标行为的质疑,实质是对整个招标环节的不信任。监管部门深入剖析投诉实质,从招标文件条款、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审查,多维研判是否存在人为操纵或地方保护倾向。
参与保障关。监管部门书面指引举证事项,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利益供应商的案情陈述,引导各方共同分析,明确告知处理决定导向,切实保障各方参与权、知情权。
权益维护关。严格遵循“全、细、实、准”要求,做到事前充分沟通、书面清晰表述,确保《投诉处理决定书》翔实有据;同时明确复议与诉讼权利,依法维护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