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贪心违法必被抓!一男子因非法采矿被批准逮捕

发表时间:2024-03-27 11:49 作者:邓晓亚来源: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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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承包了某康养地块土石方开挖工程,其在明知康养地块开挖的砂石只能自用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价将砂石私自出售给他人,从而非法获利。金寨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型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发矿产资源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违法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不仅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倡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自觉爱护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与保护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