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钱财,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发表时间:2024-03-27 11:46 作者:李夏来源:金寨县人民法院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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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否追回?

基本案情

近日,金寨法院调解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陈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李某与赵某(女)相识,在五、六年的时间内,李某通过多种方式转账、购买金银首饰、车辆等赠与赵某。陈某得知后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某获得的财产应当全额予以返还,遂诉至金寨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返还赠与款及车辆、金银首饰等财物。

因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双方已因砸车辆一事报警处理未果,第一次开庭双方到庭后,双方话不投机,争吵愈发激烈。法官尝试着安抚双方情绪,可双方仍互不相让,甚至连最基本的车辆、金银首饰是否系赠与这一事实都无法固定,庭审结束了,但问题仍没有解决。

调解经过

庭审后,鉴于双方分歧大,法官立即线上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内耐心劝导,同时开展“背对背”调解,多次电话联系双方代理律师及当事人,讲明实质性解决纠纷、减少诉累的利弊关系,并约定于“三八妇女节”当天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还是那个法庭,吵闹声消失了,还多了些和谐的节奏。 通过多次释明与积极协商,原被告双方在金额上的差距越来越小,终于在妇女节当天,历经三小时的调解,在法官的促成下,双方均做出让步,最终达成协议,约定赵某返还陈某共17万元,金银首饰当庭返还,车辆择日完成过户手续,并当庭兑现10万的赠与款,剩余7万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退还,如被告赵某未能按期履行该退还义务,原告陈某可按1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实现了“当庭调解、当场履行”的高效审理。

因车辆过户又涉及过户费用、罚款等系列问题,考虑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有过因情绪激动砸车的过往。为避免因过户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导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趁着刚调解好的热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与法警在车管所全程陪同直至过户成功。

“既要考虑审,还要考虑到执,法官的责任感、压力感更强、更大。作为一名民事审判法官,我们的责任不只是解决审的问题,而是立足于如何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审和执的落脚点最后都要落在定分止争的结果上。”该案件的承办法官说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