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2021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2021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日
金寨县2021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抓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关于20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21〕4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目标
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确保金寨县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二、技术评价指标
(一)技术评价指标:考核的内容包括自然生态状况和县域环境质量状况指标。具体指标设置见下表:
省(市、区) 市(盟) 县(市、旗、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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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行政代码: 县域国土面积(km2): 国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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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数 据 |
单 位 |
年份 |
提供部门 |
|
自 然 生 态 指 标 |
林地 |
有林地 |
平方公里 (km2) |
2020年 |
县林业局 |
灌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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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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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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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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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
高覆盖度草地 |
平方公里 (km2) |
2020年 |
县林业局 |
|
中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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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覆盖度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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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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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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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数 据 |
单 位 |
年份 |
提供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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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 湿地 |
河流水面 |
平方公里 (km2) |
2020年 |
县水利局 |
湖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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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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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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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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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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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 建筑用地 |
水田 |
平方公里 (km2) |
2020年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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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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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总计(水田+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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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用地 |
平方公里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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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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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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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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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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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沙地/沙漠 |
平方公里 (km2)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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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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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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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地/裸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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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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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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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2021年 |
县城管局 |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2021年 |
县城管局 |
||
化肥施用指标数据(化肥施用量、化肥施用量下降幅度、化肥利用率、化肥利用率目标值、单位面积施用强度、单位面积施用强度目标值) |
千克 % 千克/亩 |
2020年 |
县 农业农村局 |
||
农药施用指标数据(农药施用量、农药施用量下降幅度、农药利用率、农药利用率目标值、单位面积施用强度、单位面积施用强度目标值) |
千克 % 千克/亩 |
2020年 |
|||
畜禽粪污指标数据(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目标值) |
% |
2020年 |
|||
二氧化碳指标数据(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管控目标) |
吨 吨/万元 |
2020年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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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按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剧烈分别填写) |
平方公里 (km2) |
2020年 |
县水利局 |
(二)指标解释及任务分工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县林业局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县林业局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县水利局、县林业局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县域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自然资源、住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提供,县域国土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5.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文旅体育局等各类受保护区的对口管理部门。
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6.中度及以上土侵蚀面积所占比例: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独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总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8.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之和,单位:kg/km2。
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NOX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数据来源:环境统计数据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县域面积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
9.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总次数/县域内污染源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县生态环境分局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10.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的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11.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优良质量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实际监测日数计算达标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数的比例。数据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三、调节指标解释及任务分工
调节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无人机遥感抽查)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指标三个部分。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县域考核工作组织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考评,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该县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得分值,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指标EM管理满分100分,其中,生态保护修复25分,环境污染防治20分,绿色协调发展15分,城乡人居环境25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15分,详见表1。
表1、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指标分值
1.生态保护修复 |
25分 |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
10分 |
1.2自然保护地建设 |
5分 |
1.3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
5分 |
1.4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5分 |
2.环境污染防治 |
20分 |
2.1 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
5分 |
2.2 主要污染物减排 |
5分 |
2.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5分 |
2.4 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
5分 |
3.绿色协调发展 |
15分 |
3.1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 |
5分 |
3.2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 |
5分 |
3.3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 |
5分 |
4.城乡人居环境 |
25分 |
4.1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美丽宜居村庄建设) |
3分 |
4.2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 |
8分 |
4.3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5分 |
4.4 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
9分 |
5.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
15分 |
5.1 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 |
4分 |
5.2 工作组织 |
6分 |
5.3 自查报告 |
5分 |
合 计 |
100分 |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
计分方法:满分10分。
计分依据: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1.2自然保护地建设。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国家、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地建设文件及自然保护地概况等资料。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1.3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1.4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县域内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各类排污单位,每年度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所占比例。
计分方法:满分5分。计算公式为: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5。
计分依据: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若县域内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机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则该项不得分。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2.2主要污染物减排。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变化状况,综合体现县域污染治理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SO2、NOX、COD和NH3-N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满分5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计分依据:考核年与上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及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2.3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防治与监测、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等4部分。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4 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县域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地下水治理项目材料、地下水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3.1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3.2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产业空间布局情况,产业调整情况,准入清单实施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3.3 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满分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计分依据: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及当年全县财政预算等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4.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
计分方法:满分3分。计算公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3。
计分依据: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茶美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三部分内容。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
提供上一年已建成污水管网长度(千米),新增污水管网长度(千米),污水管网覆盖面积(平方公里),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3;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3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两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满分5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3。
计分依据:①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②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5.县域考核工作组织(15分)。
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4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
5.2工作组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计分方法:满分6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证明材料;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保障工作经费材料。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5.3 自查报告。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计分依据:提供自查报告,及时上报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无人机遥感抽查)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EM'无人机介于-0.7~+0.7,详见表2。
表2 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评价
局部自然生态地表变化面积 |
EM′无人机 |
|
变化面积>5km2 |
破坏 |
-0.7 |
恢复 |
+0.7 |
|
2km2<变化面积≤5km2 |
破坏 |
-0.5 |
恢复 |
+0.5 |
|
0<变化面积≤2km2 |
破坏 |
-0.3 |
恢复 |
+0.3 |
|
未变化 |
0 |
|
|
|
|
(三)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调节指标幅度为-1~0,起负向调节作用。以EM′事件表示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调节结果,详见表3。
表3 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评价
分 级 分 类 |
EM′事件 |
判断依据 |
|
突发环境事件 |
特大环境事件 |
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 |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不止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 ①中央领导批示督办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②地方政府虚假敷衍整改、以整改名义行开发之实的;③资源违法无序开发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④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存在人类开发活动的 |
重大环境事件 |
|||
较大环境事件 |
-0.5 |
||
一般环境事件 |
-0.3 |
||
其他类型生态环境违法事件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 督察线索 |
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 |
|
其他类型生态环境违法事件 |
-1.0 |
①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长期超负荷运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的;②企业未安装污染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直排的;③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或缓冲区有开发建设活动的;④违法违规建设或未批先建的;⑤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未形成合力的;⑥面源污染防治不力对环境质量有明显影响的 |
|
-0.5 |
①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或改造的;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③河长制、林长制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④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的;⑤不合理开发以及产业项目不合理上马造成生态环境隐患的 |
||
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
-0.5 |
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 |
|
12369生态环境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 |
评价年县域内出现经12369举报或媒体曝光并得到核实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探索建立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确保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合作,对照各自职责任务,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数据采集、填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此次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负责,党政同责”的责任机制,按照责任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顺利完成此次县域考核工作。
(四)及时报送数据。请相关单位在2021年12月3日前,将此次考核工作的责任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至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分局),并于2021年12月8日前报送相关指标材料,包括有关指标说明、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辅助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数据收集整理后,按要求报送。
联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人:金杰
电话:15349869569 邮箱:756872319@qq.com
附件:1.金寨县2021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
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分解表
2.指标数据证明材料模版
附件1
金寨县2021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指标材料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1 |
指标数据证明材料 |
国土面积指标证明材料 |
县自然资源局 |
|
林地指标证明材料 |
县林业局 |
|
||
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
县林业局 |
|
||
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 |
县水利局 |
|
||
耕地和建筑用地指标材料 |
县自然资源局 |
|
||
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
县自然资源局 |
|
||
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 |
县水利局 |
|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县城管局 |
|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 |
县城管局 |
|
||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 |
县财政局 |
|
||
产业增加值证明材料 |
县发改委 |
|
||
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
||
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
||
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局 |
|
||
二氧化碳指标证明材料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
||
序号 |
指标材料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2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
提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成功批复文件、创建描述材料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 |
提供天马自然保护区相关批复文件、自然保护区概况资料及保护区照片 |
县林业局 |
|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
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文件材料,制度落实情况 |
县自然资源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林业局 |
|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
提供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证明材料 |
县林业局 县水利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
|
|
3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
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环境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减排 |
提供考核年与上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及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 |
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相关证明材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信息填报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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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
提供地下水治理项目材料、地下水监测点位信息及监测数据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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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材料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4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绿色协调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制定 |
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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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绿色协调发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 |
提供产业空间布局情况,产业调整情况,准入清单实施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
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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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绿色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
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及当年全县财政预算等证明材料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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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城乡人居环境—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 |
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的立项验收材料,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证明材料。 |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茶美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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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城乡人居环境—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
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三部分内容。提供上一年已建成污水管网长度(千米),新增污水管网长度(千米),污水管网覆盖面积(平方公里),建成区总面积(平方公里)等相关证明材料。 |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城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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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城乡人居环境—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①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②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
县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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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材料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6 |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提供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
县委办、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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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工作组织 |
提供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证明材料;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保障工作经费材料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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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自查报告 |
提供自查报告,及时上报数据资料 |
县政府办、县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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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指标 |
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自然村、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万人)、地区生产总值(万元)、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万元GDP耗水量(吨/万元)、化肥施用量(吨)、农药施用量(吨)、全年平均气温(摄氏度)、降水量(mm)、耕地面积(亩)、播种面积(亩)、水土流失面积(km2)、水土流失治理面积(km2)、荒漠化面积(km2)、荒漠化治理面积(km2) |
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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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材料 |
内 容 |
责任单位 |
备 注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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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信息(km2)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茶园、其他园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批发零售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科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空闲地、设施农业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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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信息表(补充)(km2):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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