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返回首页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地点: 县行政中心八楼(东)会议室

人:

发布时间: 2020年6月17日9:00

内容摘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李克强总理提出要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提出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在这个大背景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从部门政策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面。

直播图片
发布会直播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根据安排,今天我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作以简要的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李克强总理提出要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提出明确要求,到2020年要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在这个大背景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从部门政策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面。《条例》共7章64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二、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条例》坚持源头预防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实现全程监管。明确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形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清偿主体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为此《条例》在注意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的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

一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二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三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五是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六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坚持题导向专章规定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措施。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国办发〔2016〕1号文件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明确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条例》在总结各地推行实践的基础上围绕资金到位、按时拨付、确保发放等方面全链条多环节进行规范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三是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细化部

门监管职责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内在需要。《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

三是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是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农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把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齐抓共管、多元惩戒的根治欠薪工作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上和大家一起学习分享的《条例》的主要内容,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