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保障对象
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重点优抚对象是指60岁以上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乡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两参”人员、“三属”人员、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服务保障政策
(一)强化保障,扎实推进优抚优待工作
1.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残疾军人根据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不同的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对应不同的抚恤金标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分别为39490元/年、33290元/年、30740元/年;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金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688元/年;年满60周岁的老年烈士子女抚恤金标准8280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金标准9510元/年;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金标准10140元/年;在乡复员军人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880元/年(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408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3900元/年(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红军失散人员补助金标准38920元/年。
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一般优待。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1〕27号),现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31项,现役军人家属优待目录清单45项,残疾军人优待目录清单80项,退役军人优待目录清单67项,“三属”人员优待目录清单68项,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目录清单19项。目前,我县退役军人和“三属”人员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和免收旅游景区大门门票优待项目。
(二)建章立制,做好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
1.生活困难帮扶:根据《关于印发金寨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元至2000元临时生活救助;对因患大病的优抚对象,在其合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个人支付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1000至3000元特别救助;对住房年久破损、发生漏雨等但又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由村(居)委会根据破损、困难程度帮助维修,维修资金不超过4000元。
(三)多措并举,打好安置就业“组合拳”
2.免费技能培训。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退役军人免费技能培训对象为我县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补助政策为:统筹中央技能培训经费和地方就业补助经费按照5900元/人标准给予资金补贴,退役军人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助。
3.学历教育提升。鼓励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附件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6.小额创业补贴。加大对退役军人创业帮扶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享受就业补贴、创业补贴和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7.开发基层专岗。全县针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安置后下岗的退役军人,货币化安置转业士官开发基层专项岗位。条件为: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没有固定的财政供给工资性收入人员(不含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优抚定期补助的退役人员);没有个私、合伙企业等经营实体或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岗位需求;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政治过硬、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8.搭建就业平台。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常态化开展招聘活动。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联系相关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就业起航”专场招聘会,退役军人结合自身条件和意愿,和企业自主达成就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