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有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适用范围。
(一)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二)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三)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包括养殖场照明、孵化、非经营性饲料生产、畜舍清理等生产性用电,不包括畜禽产品加工、经营性饲料生产以及办公、宿舍等其它用电)以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四)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指经批准建设的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
(六)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合并使用。
(八)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和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板材等建筑材料除外)等初加工用电。
农产品初加工具体范围:
1.粮食初加工用电,是指稻米、小麦、燕麦、荞麦、高粱等谷物的净化、晾晒(烘干)用电;玉米的筛选、晾晒(烘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烘干)用电。
2.蔬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蔬菜的清洗、挑选用电。
3.水果初加工用电,是指新鲜水果的清洗、剥皮、分类用电。
4.纤维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棉花去籽(加工皮棉)、麻类沤软、蚕茧分拣和晾晒(烘干)用电。
5.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是指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烘干)用电。
6.茶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茶树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揉捻、干燥等简单加工的毛茶制备用电。
7.烟叶初加工用电,是指对新鲜烟叶的初烤用电。
8.大批包装用电,是指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9.秸秆初加工用电,是指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板材等建筑材料除外)用电。
以上用电执行我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再以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进行区分。
二、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加工用电属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以前规定中凡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种植养殖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4〕132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馈。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