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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240560/201712-00286 信息分类: 通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内容分类: 监管执法 发文日期: 2016-03-21 00:00: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6-03-21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人民政府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金宅改组〔2016〕3号 词:

关于印发《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3-21 00:00 来源:金寨县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乡镇党委、政府,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2016年3月17

 

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和《关于安徽省金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含现代产业园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宅基地退出。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

(三)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方式合理利用,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水库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编制宅基地退出计划,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县财政、农业、林业、规划、住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采取无偿、有偿两种方式退出。

(一)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退出:

1.“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之外未经批准在农村占用和使用的农村宅基地;

3. 其他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无偿退出的。

(二)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

1.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

2.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

3.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它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

4.已进城入镇落户自愿全部退出宅基地的;

5.其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

第七条  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无偿退出范围,且在20161231日前主动腾退地上房屋并交出宅基地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同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一定的房屋拆除补助。

第八条  对属于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范围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地上房屋拆除补偿:框架结构600/平方米、砖混结构430/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平方米,土木结构250/平方米。

(二)宅基地退出补偿:已确权登记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7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3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房屋占地面积70/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按3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九条  宅基地退出户应自《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腾出现有房屋,并逐级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对确需保留旧房进行过渡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中:6个月内腾退房屋和宅基地并经验收合格的,其房屋拆除补偿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基础上上浮30%612个月腾退的,房屋拆除补偿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执行;第二年腾退的按90%、第三年按80%、第四年按60%,第五年按50%给予补偿。超过5年的不予补偿,其房屋视为违章建筑,由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按《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对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在20161231日之前到城、镇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下同)或到规划点新建住房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到县城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新宅基地的:

1)符合政策规定的水库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资金补助;

2)房屋拆除补偿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基础上上浮30%

3)按购房面积给予800/平方米(房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不再享受县政府2015年度出台的县城购房补贴政策);

4)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的,除按《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外,再给予2万元/户的奖励;

5)金融机构可提供不超过20万元/户的免抵押惠农安居贷款,利率给予优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还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户的小额扶贫信贷支持。

2.到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新宅基地的:

1)符合政策规定的水库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资金补助;

2)房屋拆除补偿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基础上上浮15%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的,除按《金寨县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和有偿使用办法(试行)》规定奖励外,再给予1万元/户的奖励;

4)按购房面积给予200/平方米(房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5)金融机构可提供不超过10万元/户的免抵押惠农安居贷款,利率给予优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还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户的小额扶贫信贷支持。

3.对经依法批准在乡镇集镇按统一规划统建、联建住房或在规划布点的村庄内新建住房的:

1)建档立卡贫困户、有直补人口的移民户、人均建房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农户,优先分配宅基地;

2)符合政策规定的水库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资金补助;

3)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不超过5万元/户的小额扶贫信贷支持。

4.对合法拥有的位于县城规划区(含现代产业园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并承诺不再申请农村新宅基地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社会保障机制。鼓励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对自愿退出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自愿放弃申请,进城入镇或到规划点新建住房,符合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对自愿一次性缴满15年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促进进城入镇农民就业、创业,对就业困难的实行援助。

第十二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表;

2.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5.全部退出宅基地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签订退出协议。经批准后,申请人与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退出土地的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属资料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

(五)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交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处置验收。所在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验收合格后,向腾退户发放房屋处置验收合格单,登记造册,完善包括影像资料在内的各项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六)宅基地退出户凭协议、验收合格单、《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等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或补助资金领取等手续。

(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对于需要拆除的,统一组织拆除,并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对于需要保护的古村落、古民居,能体现民俗文化特色的建筑和住宅,以及其他具有保留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综合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三条  宅基地退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组织复垦、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县、乡镇政府垫付,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打卡发放到户。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宅基地增值收益时,县政府从增值收益中扣除垫付的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宅基地退出及增值收益等相关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互查、抽验、核查制度,对资料齐全、准确率高的乡镇给予一定奖励;对资料不全、准确率低的乡镇,相应扣减相关费用,直至问责。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违规违法获得资金补偿(补助)或擅自截留、挪用、侵占补偿(补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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