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办〔201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金寨县促进债权流转业务创新服务金寨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金寨县促进债权流转业务创新服务金寨发展奖励办法
为有效应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基于债权流转的新一代电子支付服务体系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技术成果,化解企业债务,防范债务风险,同时推动央企、省(部)属国企、金融机构来金寨发展,促进我县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金寨县《关于支持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工作发展实体经济的意见》(金政〔2019〕3号)等文件精神,就支持债权流转业务创新,服务金寨发展,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设置
按照分项奖励原则,设立招商引资奖、促进债权流转创新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奖三种奖项。
(一)招商引资奖:是指对经招商引荐,央企、省(部)属国企等在我县设立的总部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增加我县经济收入给予的奖励。
(二)促进债权流转创新奖:是指为促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在凭证(合同)上盖章提供预授信、收购、转受让、融资担保等服务给予的奖励。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奖:是指对金融机构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或融资担保,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给予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招商引资奖:
1.奖励对象:经招商引荐,央企、省(部)属国企等在我县设立的总部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管(包括副总经理以上职务人员,下同)和招商引荐人。
2.奖励标准:奖励总额为该央企、省(部)属国企等在我县设立的总部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其中1%奖励给招商引荐人;受奖励高管的工资及奖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对本级财政贡献额全额返还。
(二)促进债权流转创新奖:
1.奖励对象:促进凭证(合同)债权流转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公司的管理层(包括银行董事长、行长、副董事长、副行长,分(支)行行长、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债权流转业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相关人员。
2.奖励标准:奖励对象所属单位与广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汇达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为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提供盖章服务。在每个考核周期内(6个月),盖章凭证(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以下的,按广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和汇达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本级财政贡献总额的15%奖励给奖励对象;盖章凭证(合同)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对本级财政贡献总额的25%奖励给奖励对象。该项奖励按奖励对象所属单位参与业务量比例分配。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奖:
1.奖励对象:为广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人提供质押贷款的银行或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层和对债权流转业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相关人员。
2.奖励标准: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范围以内的,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总额的5%,奖励给为广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人提供质押贷款的银行管理层和对债权流转业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相关人员。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人用凭证(合同)所记载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且综合费率(含担保费率、利率等)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的,按上述标准计算,奖励给为广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公司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层和对债权流转业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相关人员。
对促进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业务创新服务金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本县党政干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可根据党和国家相关规定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条件予以鼓励。
三、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奖:由奖励对象所属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向县招商局申报(招商引荐人可自行申报),招商局负责初审并向税务局、财政局核定数据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
(二)促进债权流转创新奖:由奖励对象所属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向县国资委申报,提交盖章凭证(合同)金额的证明材料、经验成果总结、主要实施建议等,县国资委负责初审并向税务局、财政局、县广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县汇达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核定数据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奖:由奖励对象所属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向县国资委申请,提供贷款或融资担保证明材料、经验成果总结、主要实施建议等,县国资委负责初审并向县广汇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有限公司、县汇达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凭证(合同)记载的承诺付款人或承诺回购人核定数据后,由凭证(合同)记载的承诺付款人或承诺回购人提供奖励资金。
各项奖金由奖励对象所属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分配。其中,奖励对象所属单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原则上应由直接参与业务的分(支)行管理层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分配,属于县级地方法人银行的,可由法人银行管理层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分配;对于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省市县(区)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四、奖励兑现
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启动认定工作,各奖励对象及所属单位须在启动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报资料提交,由具体经办部门在认定程序完成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资金。当期未能及时提供证明材料并认定的,计入下一考核周期重新申请奖励。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