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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93164345Y/202108-00010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内容分类: 已宣布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21-08-04 10:45:48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8-04 10:45:48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失效
生效时间: 2021年8月2日 废止时间: 2024年5月7日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2021〕5号 词: 质量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8-04 10:45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2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金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

 

金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寨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全县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县政府质量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不超过3个。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上级政府质量奖。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九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聘请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工作组;

(四)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开展评选监督工作,组建监督工作组;

(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和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广泛宣传,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县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

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现场陈述答辩,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公布评选结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分别奖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30万元、提名奖获奖组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上级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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