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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6591/201409-00002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内容分类: 已宣布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4-09-30 09:24:56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4-09-30 09:24:56
来源单位: 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性: 失效
生效时间: 2014年9月28日 废止时间: 2024年5月7日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金政〔2014〕58号 词: 农民、合作社、奖补

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09-30 09:24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 来源:金寨县农业农村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201458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现代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全面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2013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社建设和指导服务体系,按照“发展与规范、数量与质量指导与管理、示范与创新”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加大扶持指导力度,全面规范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二、总体目标

通过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发展,到2015年达到以下目标:全县3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参加合作社的成员户比例占全县总户数的40%以上合作社成员户比同类型未入社农户增加收入30%左右合作社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农产品统一销售率分别达到80%以上,合作社“三品”认证率和农产品商标注册率分别达到30%;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信息化率达90%以上,运行监测率达95%;每个乡镇配备2-3名兼职合作社辅导员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规范化建设。健全合作社内部机制,规范财务制度,开展合作社培训,提升合作能力,每年对合作社骨千成员辅导员开展业务培训。2014年、2015年分别培训600人次700人次开展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每年新增示范社省级1家市级8家、县级40家。2014年、2015年合作社规范化率分别达到20%40%以上。

(二)积极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按照我县茶叶、高山米、蔬菜、猕猴桃、中药材、生态养殖、板栗、毛竹等产业进行分类,由县农发委班子成员每人主抓一个产业,每个产业成立1-2个联合社。规范合作社联合社行业行为,增强抱团闯市场的能力。20142015年分别成立联合社5家、11家。

(三)引导合作社建立标准化产业基地。围绕我县八大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20142015年分别扶持合作社40家、60家,发展标准化生产基地2万亩。

(四)推进合作社品牌创建。大力推进合作社品牌建设、商标注册以及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重点支持100家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三品”认证,新增认证面积2万亩以上。加强合作社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100家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合作社信息化水平。20142015年分别扶持40家、60家。

(五)支持合作社市场建设。鼓励合作社进社区、进超市在大中城市开展农产品直供直销。2014年、215年分别扶持20家、30家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创办农产品电子商务中心,畅通金寨农特产品销售渠道。2014年、2015年分别成立5家、10家。组建金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引导更多的合作社加入合作社网站。

(六)优化金融保险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合作社,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扶持,同时将合作社纳入全县小额担保贷款范围,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合作社互助合作保险和综合性保险试点。

(七)开展注册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的注册登记程序,设立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从事畜禽养殖注册登记合作社的,必须获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御合格证》。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业部门要建立合作社档案,及时掌握合作社发展状况。

四、实施步骤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自20149月开始,至2015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9-10月)。开展全县农民合作社摸底调查,进一步了解真实状况。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部署安排规范发展工作。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411-20159月)。根据合作社规范发展建设内容,逐项推进,全面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三)自查完善阶段(201510-12月)。整理各类资料,装订归档,检查验收。

五、加大合作社发展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和项目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经费,并根据农民合作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开展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创建奖励补助。整合农村土地整理、水利、移民后扶、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有条  件的合作社发展。农机购置补贴应向合作社倾斜。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合作社开展的部分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免征、减征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成员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部门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加大金融支持。县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设立合作社贷款台帐,对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为合作社成员农户建立信用档案,依托合作社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信用贷款。积极开展农户宅基地、林权、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财政担保基金,扩大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规模,着力解决合作社贷款难问题。

(四)落实用地、用电政策扶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花卉苗木基地和兴办生产加工实体等方面所需用地、用电的优惠政策。对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相关要求办理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装及用电业务;合作社从事茶叶、食用菌、果蔬、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加强指导服务和人才支撑。县建立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县、乡镇农业部门建立健全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县每年组织合作社领办人及辅导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理事长领办水平和辅导员的指导服务能力。鼓励农村干部、村干部、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合作社,在项目资金扶持、奖励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农发委,具体负责合作社规范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各项工作。

(二)落实联系帮扶制度。实行领导组成员单位帮扶合作社制度,每个帮扶单位每两年联系帮扶3个合作社,负责指导合作社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帮助开拓市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项目、资金和信息等方面支持。全县中级以上职称农技干部每年至少联系帮扶1个合作社,县级以上示范合作社每年帮助5户以上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

(三)强化责任制考核。2014年起,县政府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列入对各乡镇农业农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建设目标顺利实现,以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金寨县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14928日 


附件

 

金寨县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寨县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加强对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示范社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寨县农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和管理,县农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负责本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筛选及推荐工作

第三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全县培育认定100家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

 

第二章  标准

第四条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依法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证照齐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生产资料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内部工作机构。

4.有规范的运行机制。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有规范的章程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且能履行职能,有较为完整的会议记录。积极开展合作社商标注册和农产品无公害、绿色及有机认证,按规范使用金寨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5.有明晰的产权和规范的收益分配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成员台帐及成员账户;成员出资结构比较合理,成员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建立了销售后利润再分配及可分配盈余制度。

6.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合作社成员生产销售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品种选定供种、统-技术规范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统-施肥标准、统一市场销售。

7.生产经营规模大。粮油生产类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蔬菜生产类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露地蔬菜100亩以上、设施蔬菜50亩以上;畜牧养殖类年饲养量达到生猪2000头、肉牛100头、肉鸡8万只、土鸡1万只、鸭(鹅)5000只、羊500头以上;水果类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药材种植类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地流转类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水产养殖类池塘面积统一经营达到20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农机服务类拥有农机具装备10台套以上且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茶叶类统一经营茶园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蚕桑类统一经营桑园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种苗类合作社面积200亩以上;加工类合作社加工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类服务农户200户以上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按业绩评定。

8.带动能力强。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30人以上;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20人以上;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20人以上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人以上。合作社带动非合作社成员户达到30户以上

9.信息化建设水平高。配有电脑等硬件设备,建立了专业网站;有1-2名专(兼)职信息员(其中合作社负责人1名);加入“安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及“金寨县农民合作社网”,并应用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及服务信息,开设网上商店销售本社农产品。

 

第三章  申报

各乡镇于每年10底将本乡镇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

第五条  专业合作社,选择2-3家申报金寨县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如实填写《金寨县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一式四份

第六条  县农业管理服务中心应积极进行指导,各乡镇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对《金寨县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县农业发展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要求,审定后统一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组。

 

第四章  认定

第八条  县农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乡镇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管理。

第九条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程序和办法根据各乡镇上报合作社的情况,县农业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所在乡镇农技推广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县农业发展委员会审查,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组审批,正式命名为金寨县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授牌,县政府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竞争和淘汰机制,一年一授牌。

第十一条  建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年报制度,每年元月15日前经认定的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县农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和实地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继续享受“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申报、认定、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需要对其称号重新确认的,合作社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由县农业发展委员会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从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推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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