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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415240018/202111-00055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日期: 2021-11-08 17:53:18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11-08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财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1-11-08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财政局农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59025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秘〔2021〕53号 词: 农业发展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1-08 17:53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金寨县财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秘〔202153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8

 

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特色产业链式发展,根据《金寨县特色产业链式发展资金使用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是指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城投等公司筹集用于特色产业链式发展的资金,首次注入20000万元,以后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注入,建立可持续、长效投入机制。

第三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由金寨县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负责运营。

第四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支持范围: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延链、补链、强链,支持规范化标准化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藏保鲜、仓储物流等。

第五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采用优先股方式投资。

1.持有股权,享受股东权利,但不参与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2.根据投资项目风险程度约定固定收益,原则上年化收益率35%

第六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总额的50%

第七条  农投公司可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债权方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季节性资金需求予以扶持,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定期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利率执行,并依规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条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项目必须在金寨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库或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中筛选;

2.农投公司负责开展专业尽职调查。从公司治理结构到发展沿革、运营现状、财务、税务、法律合同、资产等各方面对拟投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农业专家对拟投企业出具尽调报告;

3.县相关产业专抓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年化收益率、回购条款等;评审通过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农投公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投资主体日常经营管理进行投后跟踪调查,发现投资企业出现危机、陷入困境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并将处置情况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绩效管理采取全流程管理模式:

1.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谋划申报项目入库时,应先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广泛进行论证,做到绩效目标设置科学合理;

2.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核批复项目时,同步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3.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加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4.每年度末,项目主管部门对其主管项目经营主体运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投资收益使用:设定绩效目标,主要用于对所支持的龙头企业予以绩效奖补等。建立以营业收入、产值、税收和联农带农等因素的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分年度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将当年投资收益全额奖励企业;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80分(含80分)~90分的为良好,将当年投资收益70%奖励企业;当年绩效评价结果达到60分(含60分)~80分为一般,将当年投资收益50%奖励企业;60分以下不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投资资金退出机制:采用“一企一议一策”方式签订《优先股股权投资协议》。

1.退出期限和比例:根据投资的农业项目生产周期确定投资收回期,原则上为13年,并根据投资企业预期收益规模确定投资退出比例;

2.退出方式: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等方式;

3.退出价格:按照投资金额+应收投资收益确定;

4.收回的投资及投资收益资金持续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发展投资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相关部门在推进农业发展投资资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通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已履职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的情形,予以宽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1.积极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2.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3.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金融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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