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207-0008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2-07-12 11:39:4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7-12 11:39:4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7-12 11:39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市监处罚〔20221202

当事人:金寨县上畈陈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金寨县汤家汇镇上畈村

2022年4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大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经查,上述大米是当事人分别于4月7日、4月15日在“美团优选网站”上的安徽壹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寨分公司以59元/袋的价格购进北大荒垦香源珍珠米10袋,规格5斤/袋,以65元/袋的价格售出4袋;以65元/袋的价格购进北仔中国香米丝苗米16袋,规格10斤/袋,以72元/袋的价格售出6袋:于4月24日从六安市叶集区冯氏米业有限公司以67元/袋的价格购进二代国泰大米5袋,规格10斤/袋,以72元/袋的价格售出1袋,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大米货值金额累计2162元,违法所得7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位置及经营大米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及涉案大米的品种、购进、销售情况和获取违法所得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食品资质;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 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货清单影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大米的数量及价格;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大米的渠道合法;

证据: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米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022年5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2〕1202 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大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当事人作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1元;

2.罚款292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 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6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 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5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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