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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341426003240552M/201911-00002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内容分类: 已宣布失效文件 发文日期: 2019-11-22 14:48:39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9-11-22 14:48:39
来源单位: 金寨县林业局 性: 失效
生效时间: 2019-11-22 废止时间: 2022年11月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2019〕17号 词: 林业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9-11-22 14:48 作者: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金寨县林业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2019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金寨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2     

 

金寨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正确有序有效开展森林火灾应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迅速、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安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森林火灾的扑救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为主,群众扑救队和自发扑救组织为辅,以驻地部队、武警为坚强后盾。公安、交通、气象、通信、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森林资源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5、预案启动条件

    火场森林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或火场持续燃烧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公益林区、国有林场及省市交界地区的安全构成威胁;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请求救助或县政府提出要求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县护林防火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设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人武部部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其中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2)组织拟订和修订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乡镇政府制订、修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3)贯彻落实省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的相关决定;

4)负责督查、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5)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6)承担县政府和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森林防火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预警、信息、技术、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林区各种违法用火行为。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组织运送扑火物资和扑火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搞好交通管制,确保通往火灾现场道路畅通。

4)县卫健委:负责火灾受伤人员救护、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药品援供工作。

5)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适时发布高火险气象警报;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县人武部:根据火情需要,负责组织基干民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7)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并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信保障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9)县民政局:负责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灾民救助工作。

10)县供电公司:负责优先保证森林防火通讯及重点防火设施的供电。

11)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防火安全常识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12)县文旅体育局:负责组织、监督林区旅游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落实森林防火责任、防火宣传教育、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火灾现场旅游人员疏散安置工作。

13)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林区各生产企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挥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4)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禁火令和森林防火常识、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及防火相关要求等。

15)铁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和乘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16)县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17)县委督查办:配合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18)保险经营单位:负责森林火灾中保险赔付兑现工作。

2.2、日常工作机构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防火办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县防火办的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分析森林火灾发生、发展信息,适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指挥部;

2)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的信息、救灾和责任体系建设;

4)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和天堂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加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和预案演练;

5)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组织指挥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后方、前方指挥部。

2.3.1后方指挥部:启动扑火应急预案,必须立即成立扑火后方指挥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任总指挥,林业、应急、财政、交通、卫生、气象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后方指挥部负责扑救力量组织、物资装备调运、医疗救护、火情信息分析处理、火场气象服务和扑救战况分析处理及上报工作。

2.3.2、前线指挥部:启动扑火应急预案,必须立即成立扑火前方指挥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副指挥长任总指挥,林业、应急、公安、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救方案、调度现场扑火力量、物资、装备;科学、灵活运用扑火战术,安全、高效扑灭火灾;全时段掌握火情动态、扑救进展、力量物资需求等情况,并定时报告后方指挥部;组织火灾案件查处;组织清理,看守火场;组织火场验收及人员安全撤离等工作。

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

1、扑救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侦察、扑救人员调度、扑火措施落实,火场监守、火场验收及扑救人员撤离等工作。

2、扑救引导组:负责引导扑救队伍安全到达指定火场和火灾扑灭后安全撤离工作。

3、通讯信息组:负责组建火场通讯网工作,确保火场内外信息畅通。

4、后勤保障组:负责扑火前线所需扑火机具、油料、扑火防护装备、野外宿营装备、饮用水、食品、药品等物资装备的储备、调配工作。

5、火灾案件调查组:负责火灾调查、火灾案件处理工作。

6、救护安置组:负责伤病员救护和灾民转移安置工作。

7、扑火督察组:负责督察各扑火参战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2.4、技术组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技术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拟定和修订工作;

3、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火知识和技术咨询;

5、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监测与报告

3.1、预警

县防火办会同气象局综合考虑森林防火形势、森林火险天气、林区可燃物分布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等因素,提出预案工作建议,为县护林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1.2、预警发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县气象局会商后,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县、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布禁火令,派出检查组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准备,县本级森林消防队伍,乡镇、开发区、国有林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3.2、监测

乡镇、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等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村、组及护林员作用,及时、准确上报各自责任区及周边区域的火情动态;县防火办按照卫星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卫星林火热点信息核查反馈;县气象局预报天气变化信息及时以文字抄送县防火办,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乡镇、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护林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及时报告县防火办:发生在省、市、县、国有林场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公顷的森林火灾;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的森林火灾;可能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延烧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生在省、市、县区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延烧6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国家公益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上级机关需要了解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由低到高分为三级。

4.1.1、三级响应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村民委员会必须在第一时间将火情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时,立即组织力量扑救。乡镇、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应在近距离1小时内、远距离2小时内赶赴火场,立即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

4.1.2、二级响应

当出现受灾森林面积达10公顷以上或火场持续延烧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发生在省、市、县、国有林场交界地区或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发生在4级以上火险天气里的森林火灾等5种火情之一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应在近距离1小时内、远距离3小时内赶赴火场,达到火场后,必须立即组建县级前线扑火指挥部。

4.1.3、一级响应

当出现受灾森林面积达30公顷以上或火场持续延烧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发生在省、市、县交界地区或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4种火情之一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扑火指挥

4.2.1、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指的级别也随着提高。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

4.2.2、逐级指挥。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4.2.3、分片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组建分片、分段扑救指挥组,担任片、段内的扑火任务。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把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居民点、重要设施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区、天然商品林等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严格验收;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兼职)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层扑火队等专业、半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必要时组织跨区支援。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妇女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4.3.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4.4、扑火力量调度、援助

遇发森林火灾时,本着属地负责的原则,由乡镇组织本地扑火力量进行扑救。若遇紧急情况时,乡镇可直接请求邻近乡镇扑火队伍支援,也可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4.1以本地的专(兼)职扑火队和群众扑火队为第一梯队。

4.4.2、以本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和其他乡镇、国有林区经营管理单位支援的专(兼)职扑火队为第二梯队。

4.4.3、以前来支援的解放军、武警及外县消防应急救援大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为第三梯队。

4.4.4、各梯队的每支队伍都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前线指挥部和现场扑救指挥组保持联系并服从扑救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要为每支扑救队伍配备扑救向导,提供必备的后勤保障物资。

4.5、扑火安全

4.5.1、开进和撤离火场过程中的安全。

1)清点人数。达到火场后,扑火队长在清点人数的基础上,要明确扑火方法和安全措施。撤离时在清点人数的基础上要检查有无伤亡情况。

2)按现场指挥人员确定的路线开进或撤离火场,不得擅自改变路线,不得个人单独行动,以防一旦遇险,无人救援。

3)夜间扑火要自带手电筒,禁止明火照明。

4)所有进入火场的扑救人员不穿易燃化纤服装,以免灼伤。

5)明确扑救队员所乘车辆,不抢上抢下,注意队伍乘车行进中安全。

6队伍行进在陡坡和岩石松散路段时,要防止滚石伤人。

4.5.2、扑火阶段安全。

1)接近火场时,随时注意地形变化,避开狭谷、陡坡及鞍部山脊和宽大草塘。

2)时刻注意风向、风速变化,以防被大火包围。

3)明确撤离路线,建立避火安全区。

4)扑打火头时,应从火头两翼接近火线,禁止正面直接迎火头扑打。

5)队员要明确分工,轮换上阵,要有预备队,不打过度疲劳仗,以防意外。

6)扑火队员要服从命令听指挥,不掉队,不乱冲乱打,不单独行动。

4.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国有林场和天堂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火灾案件查处

县林业局、公安局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8、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防火期内,各乡镇每天下午530前向县防火办上报当天森林防火情况,县防火办汇总后再报告给县有关领导。火灾事发地指挥部定时逐级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8.2、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3、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县防火办发布,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发布。

4.9、应急结束

一般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后,由乡镇、经济开发区和国有林场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后,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后,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授权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县政府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防疫、病有医治、

5.2、火灾评估

应急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开发区管委向县防火办如实上报火场面积、森林资源损失、投入的扑救力量、机具、车辆、经费等情况。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技术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火灾评价小组,科学客观地评价灾害损失。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乡两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都要及时认真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

6、综合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努力创造条件实现高效专业火场通讯系统,优先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建设后备扑火队伍。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消防应急救援大队是森林火灾扑救的中坚力量,要充实和完善,补充新生力量,实现年轻化。建立乡(镇)、村、组三级森林防火队伍,第一级为乡(镇)森林防火中队,人员5080人,由乡(镇)直干部和防火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业防火人员在2030,由乡(镇)政府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在镇政府所在地周边群众中招聘年龄在204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员组成,主要承担镇内较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乡(镇)直干部做作森林防火的预备力量。第二级为村森林防火应急分队。人员由村两委干部和村护林员组成,人员3050人(也可分片成立),其中专业防火人员在5-10人,主要承担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宣传、山场巡查、火源监管和较小森林火灾的扑救等。第三级为组森林防火应急小队,人员主要由村民小组内青壮年群众组成,主要参加所在地火灾的应急扑救和充当带路向导。

6.3、扑火物资保障

县、乡镇、经济开发区和国有林场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县级要储备100人同时使用的灭火器材。乡(镇)森林防火中队要配备有1020台风力灭火机和主要的其它灭火器材,由乡镇建立不小于20平方米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各村森林防火应急分队配备23台风力灭火机和相关的防火器材,由村两委或分队长负责保管使用。防火器材要经常加强保养和维护,确保战时使用。林地经营单位要储备30人同时使用的灭火器材。县、乡镇和国有林场森林防火指挥车和运兵车在防火期内要保持临战状态。

6.4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预防、扑火装备、扑火经费、扑火奖励、扑火人员补助、县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消防应急救援大队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6.5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有计划地加强森林防火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在全社会普及避火安全常识。通过联防加强实战训练,各级组织扑火演练和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2期。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者进行责任追究。

8、附则

8.1、术语说明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寨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政办〔201441号)不再执行。

    8.3、本预案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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