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监处罚〔2022〕1199号
当事人:金寨凯达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A-6栋4楼
2021年10月20日本局接2021019、2021059号《人民网网友给市委书记留言办理交办单》,网友反映其于2021年10月16日18时42分在金寨桂花公园路边停车位停车,20时04分驶离,被当事人收取停车费2元,该停车位公示牌公示“收费时段7:00-19:00、免费时间:30分钟”,质疑该次收费违规。2021年11月12日,金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停车收费问题的进一步说明》,对《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2019〕240号)文件涉及停车收费问题做出解释,明确“免费30分钟是前提,超30分钟之后开始计费”。
经查,当事人根据《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合同》约定,负责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维、管理,是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的停车费收费单位,2020年1月1日后应根据《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2019〕240号)文件标准收取停车费用。当事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24日收取停车费未按《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2019〕240号)文件要求扣除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共涉及已付费停车费订单242401条,共计多收取消费者停车费329529.5元。另查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20日、2021年1月16日已有群众就当事人相同收费问题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网进行投诉。2022年3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截止当事人公告退款结束时间,上述329529.5元多收价款未能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编号2021019、2021059《人民网网友给市委书记留言办理交办单》2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当事人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对电子数据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五: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停车收费明细电子数据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停车费收费详情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金寨县智慧停车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的主体资格;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2019〕24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了收费许可及收取停车费的标准;
证据十:金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车收费问题的进一步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十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证据十三: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提取电子数据的情况;
证据十四:金寨县人民政府网《书记信箱》截图3份,证明金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类似投诉的答复情况;
证据十五: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退费情况的汇报》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退费及具体退费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2022年4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2〕11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329529.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