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302-00175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3-02-09 15:29:4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2-09 15:29:40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码标价类)
文  号: 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码标价类)

2023-02-09 15:29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市监处罚【20231018              

当事人:金寨恒信商贸有限公司恒信华联白塔畈店主体资格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2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日化柜组上摆放有与督办单相同的雕牌透明皂(净爽青柠香),标注价格9.00元,现场经当事人店长确认,督办单反映的2022年12月8日销售的雕牌透明皂标价为6.50元,收款时为9.00 元。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雕牌透明皂(净爽青柠香)在 2022年10月15日前标注价格为6.50元,自2022年10月15日起价格调整为9.00元,但6.50元的价格标签始终未去掉,只是在货架背面增加了一个9.00元的价格标签,截止2022年12月9日才清除掉6.50元的价格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及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五: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证据五: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六:恒信华联白塔畈店收银小票1张,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销售雕牌透明皂收取9.00元的事实。

2023年1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102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且积极退还多收价款,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253条“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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