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寨县东塔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2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促进销售,开展了优惠活动,活动期间显示屏上显示:“汽油 6.42 元/升,柴油 6.99元/升”,只是对会员实行优惠,但显示屏上未标注是会员价,与举报人举报事实相符。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10日做优惠活动期间宣传“汽油 6.42 元/升,柴油6.99元/升”而实际对会员收取 6.42 元/升,非会员收取汽油6.92 元/升,并未注明会员价与非会员价,现场也没有会员优惠的明示牌和优惠前后的价目表,给消费者造成误会,以非会员价多收取举报人 0.5 元/升。因举报人是匿名举报,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成品油的资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投资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及受委托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六: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证据七:金寨县东塔加油站加油小票2张,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 92#汽油的事实。
2023年1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1023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253条“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 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