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303-0007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3-03-13 11:37:47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3-13 11:37:47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码标价类)
文  号: 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码标价类)

2023-03-13 11:37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市监处罚〔20231043

当事人:金寨县郑成松内科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2年12月15日疫情防控期间,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柜组上摆放有未标注价格的复方甘草片39瓶。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未标注价格的复方甘草片是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以16.9元/瓶的价格从亳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05瓶,规格为100片/瓶/盒,产品批号为210111,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13日,有限期至2024年1月12日,生产商为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后以25元/瓶的价格售出66瓶。截止2022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标注价格的39瓶复方甘草片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累计货值金额9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药品入库台账、供货商亳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渠道合法,上述药品,以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20232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10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本)》第253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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