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寨县政府办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号: 3415240018/202304-00120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应急预案 发文日期: 2023-04-23 09:40:49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4-23 09:40:49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4-20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金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4月20日修订)
文  号: 金防指〔2023〕5号 词: 防汛抗旱、2023年修订、预防和处置、职责

金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4月20日修订)

2023-04-23 09:40 作者:金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深入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最高目标。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防汛抗旱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委、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史河、西淠河等内河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期、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县人武部政委,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梅山和响洪甸水库管理处主任、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督查办、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文旅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商经信局、县重点工程处、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红石嘴管理处、史河总干渠管理局、梅山中心水文站、响洪甸中心水文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职责

政委、指挥长(县委书记、县长):负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全面工作,执行国家防总及省、市防指命令,进行重点检查,及时部署研究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副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协助指挥长工作,负责县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政委):负责组建、训练防汛抢险民兵应急队伍,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紧急任务。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协助指挥长抓好防汛抗旱全面工作,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的经费和物资筹集,检查落实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工作,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救灾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梅山水库管理处:执行国家防总及省、市、县防指的命令,负责梅山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响洪甸水库管理处:执行国家防总及省、市、县防指的命令,负责响洪甸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检查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防汛抗旱职责、遵守防汛抗旱纪律的情况。

县委办、县政府办:协调全县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相关事宜。

县委组织部:负责防汛抗旱时期的组织纪律检查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确保防洪抢险期间广播电视线路通畅、信号正常,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适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县委督查办:负责督查防汛抗旱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为县政府、县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负责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县应急局:负责联络、协调消防救援及社会化专业应急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区转移人员的安置救助。统筹灾情调查、统计、核查、上报工作,统一发布灾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按程序调拨县级储备的救灾物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矿山、尾矿坝等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破坏水利设施和供水水源的犯罪分子,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防洪建设、水毁修复及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等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重大项目申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所辖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水毁道路、桥梁抢修等;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城镇供水安全工作,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负责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水毁修复有关专项经费,督查乡镇财政对防汛抗旱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排涝工作,做好城区排水管道、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通畅,参与城区防汛抗洪抢险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县城镇排涝系统清淤清障工作;负责所管理的重点工程建设安全度汛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防汛抗洪需用毛竹、木材的调拨和供应,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学校校舍、师生的防洪安全。积极开展防洪安全教育,随时掌握有关汛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中、高考顺利进行。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卫生系统的防汛救灾工作。

县文旅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景区(点)编制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加强汛期安全管理,落实降雨期间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做好游客安全转移工作。同时根据天气情况,调度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项目线路,确保旅游安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县科商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负责汛期有关消费品市场调控和组织供应工作。

县重点工程处:负责所管理的重点工程建设安全度汛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实况监测、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负责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参与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为群众送水输水等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抗洪抢险、除涝和灾民生产生活的电力供应及水毁电力线路修复,确保输变电线路、设备正常运行,保障供电正常。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铁塔公司:及时传递防汛抗旱信息,迅速修复水毁通信线路、基站,保证通信畅通。

红石嘴管理处、史河总干渠管理局:执行省、市、县防指命令,负责红石嘴枢纽工程及史河总干渠(城区段)安全度汛和防汛抗旱调度工作。

梅山中心水文站、响洪甸中心水文站:负责全县各水文站及梅山、响洪甸水库的报汛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组织制订县内重要河道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县直有关单位和乡镇制订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和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乡镇和有关部门制定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和排洪沟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的建设与管理。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当境内主要支流或水库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联系乡镇防汛工作的县领导、所在地乡镇负责人、参加抢险的防汛抢险队负责人和水利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拟订抢险方案,现场指挥长对抢险方案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2.4 县城区防汛指挥部

县城区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区防指),由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城建副县长任副指挥长,梅山镇、经济开发区、梅山水库管理处、红石嘴管理处、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重点工程处、县城管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县城防洪排涝和梅山水库大流量泄洪防御工作。

2.5 乡镇(经济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6 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 汛(旱)准备

3.1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中小河流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雨防御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预案以及水库控制运用办法、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3.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涉河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度汛方案。

3.4应急物资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洪物料。按就近储备的原则,在防汛重点地段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5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通信专网、小水库自动测报系统、防汛卫星电话等完好和畅通。

3.6培训演练

县防指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各类防汛责任人、包保责任人和防汛抢险队伍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汛应急演练,提高基层干部和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增强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能力。

3.7汛前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应组织开展汛前大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1检查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落实责任分工,以近年来洪涝旱灾防御工作中暴露的薄弱环节为重点,对组织、物资、技术、工程、非工程等各方面的汛前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排查和梳理出影响防汛安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对检查发现的防汛隐患和问题,要逐项登记造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整改落实。

2组织形式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开展汛前准备和大检查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要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汛前准备和检查工作,协调和督促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检查形式以基层自查为主,县防指组织重点检查和督查。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干旱、山洪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4.1.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县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监测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

水文信息。主要包括: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各类报汛站(报汛员)应将监测和收集的水文信息及时报上级水文部门和县防指。

当监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相关报汛站(报汛员)要按水文信息报送规定报送,必要时加密测报、预报。

4.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措施等);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当地防指组织民工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县防指。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县防指。

4.1.3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大型水库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中小型水库坝上水位及库容变化,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

水库超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水库所在地政府和县防指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县防指。

4.1.4洪涝及旱灾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旱灾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旱灾受灾情况,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及时上报,重大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旱灾情。不得瞒报、虚报、越级上报。

4.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3 预警发布

根据可能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态势,对洪涝、山洪和干旱等进行预测预报,县防指组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商,视情向社会发布河库洪水预警、山洪预警或区域干旱预警。

4.4 预警响应

4.4.1 河库洪水预警

1)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河道水位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现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水工程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当地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抢险,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

3)当水库大流量泄洪、遭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导致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水工程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及时向水库下游预警。

4.4.2 山洪灾害预警

1)乡镇政府应组织制定、完善山洪灾害防治预案,划分并明确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方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检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和预报措施。当预报可能发生强降雨时,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加强观测。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乡镇政府和县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4.3 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做好趋势预报。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暴雨,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分布等信息,与县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和县防办会商,并报告县政府。台风影响临近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4.4.4 干旱灾害预警

县水利、农业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县防指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4.5预警支持系统

4.5.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卫星电话通信,建设县、乡骨干通信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4.5.2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县防指、乡镇政府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水库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同级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及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重点险情、破堤破圩、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5.3 信息发布

县级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县防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县防指负责人审签。重要信息经县防指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县防办负责督办。

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3 信息核查

1.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2.由县级及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县防指负责审核。县级以上及国外、港澳台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6 应急响应

6.1 总体要求

1.参照《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四级。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当地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条件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条件:

1)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全县将发生区域性暴雨、大暴雨;

2)县内重要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部分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5个及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或2个及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条件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条件:

1)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全县将发生区域性大暴雨、特大暴雨;

2)县内重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影响沿岸群众生命安全;

3)中型、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4)多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65个及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及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梅山水库准备泄洪1000m3/s以上;

8)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条件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条件:

1)县内重要河道堤防发生决口,严重影响沿岸群众生命安全;

2)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3)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55个及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及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梅山水库准备泄洪1200m3/s以上;

7)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条件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级响应条件:

1)县内史河堤防发生漫堤、决口,严重影响沿岸群众生命安全;

2)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3)多个乡镇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45个及以上乡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梅山水库准备泄洪1500m3/s以上;

6)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级、级、级、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县防指决定。

6.4 响应行动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市防办。县防指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乡镇、经济开发区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各工程(部位)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组织人员上堤(坝)巡查值守;山洪灾害防御包保责任人进村入户,适时转移危险区域人员;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县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尽快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在县广播电视台、金寨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城区防指启动城区防汛预案,承担县城防汛排涝工作。当梅山水库准备泄洪1000m3/s以上时,组织人员上堤巡查值守,做好史河沿河低洼地带居民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3)有关乡镇(经济开发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各工程(部位)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加强防汛查险力量,开展查险排险;山洪灾害防御包保责任人进村入户,及时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可定期在县广播电视台、金寨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直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四个班子领导和县直单位按照分工赴联系乡镇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城区防指启动城区防汛预案,承担县城防洪排涝工作。当梅山水库准备泄洪1200m3/s以上时,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可能受淹没影响范围内居民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

3)乡镇(经济开发区)防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受灾乡镇(经济开发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各工程(部位)防汛责任人在岗在位,加强防汛查险力量,开展应急抢险;山洪灾害防御包保责任人进村入户,迅速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并妥善安置。

4)当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政委或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可每天在县广播电视台、金寨政府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四个班子领导和县直单位按照分工驻守联系乡镇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办根据抗洪抢险需要,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直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3)县城区防指全面启动城区防汛预案,全面承担县城防洪排涝工作。当梅山水库准备继续加大泄洪流量时,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有效控制险情,迅速组织可能受淹没影响范围内居民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

3)乡镇(经济开发区)防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受灾乡镇(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各工程(部位)防汛责任人驻守现场,加强防汛查险力量,全力开展应急抢险;山洪灾害防御包保责任人进村入户,迅速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并妥善安置。

4)当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县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6.5 响应措施

6.5.1 河道洪水

县境内主要河道发生洪水时,河道防汛行政、技术等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分工要求,到岗到位,组织人员巡堤查险和防守,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发现险情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告。当洪水可能危及到沿河集镇、村庄、住户等重点保护对象安全时,应立即发布预警,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并妥善安置。

6.5.2 山洪地质灾害

1)当预报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县防指或相关部门及时向乡镇、村及山洪灾害防御包保责任人发出预警,乡镇、村应及时作出防御部署,包保责任人要到岗到位,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包保对象,接到转移命令或发现危险征兆需要转移的,立即组织危险区域群众安全转移并妥善安置。转移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转移过程中要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2)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当地乡镇政府及民政、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灾害损失。

3)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或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防指,必要时向当地武警部队、专业救援队伍求援。

6.5.3 台风暴雨灾害

1)预报台风可能影响我县时,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县防指的部署要求和防御台风暴雨方案,检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当预报我县可能遭受台风暴雨严重影响时,县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县防指督促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台风影响程度、降雨量、洪水预测,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山塘调度运行,超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

3)当监测预报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时,乡镇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沿河低洼地带、危旧房、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水库下游影响区,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在库区水面作业的船只回港避风,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做好城区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对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加强监测频次,采取应急措施。

4)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县防指的防御部署。

6.5.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当地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当地政府预警。县防指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防指直至国家防总报告。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区乡镇政府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控制洪水影响范围。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6.5.4 干旱灾害

县防指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四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

县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并提出抗旱的具体要求,同时向县政府提交抗旱决策和建议。县防办及农业、水利等部门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3)中度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县政府、市防指报告旱情;受旱地区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根据旱情发展情况,科学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县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3)严重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根据下游抗旱供水需要,调度相关水电站暂停发电、蓄水保水;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提请县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县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服务抗旱。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会商研判,掌握天气趋势、水情、墒情、旱情,提供抗旱决策支持。县防办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调度管理,做好灌区供水协调调度,协助当地政府解决饮水困难问题;农业、林业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抗旱救灾;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预报预警,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水质检测、消毒指导和疫情防控工作;供电部门要为抗旱应急用电提供便利服务。

受旱地区乡镇政府适时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采取应急抗旱措施。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开展应急找水、应急送水等工作。

4)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县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领导到受旱县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县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调度水电站停止发电、蓄水保水。动员全县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县防办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调度管理,加强灌区供水协调调度,协助乡村努力解决饮水困难问题;农业、林业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一线指导抗旱救灾;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供电部门要深入抗旱一线指导抗旱用电安全,为抗旱应急用电提供便利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灾民救助工作;消防等部门要开展抗旱应急送水服务;财政部门要筹措资金,支持抗旱救灾。

受灾地区乡镇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社会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6.6 响应终止

河库水位回落、水势平稳,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县防指可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 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达到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县防指工作力量,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7.2队伍保障

县防指依托县内水利、市政、交通等专业施工队伍,组建县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由县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县人武部组建民兵应急抢险分队,县防办视汛情、险情发展,可向县人武部申请调用。

乡镇(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及重点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组建防汛抢险应急队伍,承担巡堤(坝)、查险、排险、救灾等任务。各级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向社会发出信息指引和工作倡议,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7.3 物资保障

7.3.1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乡镇、村和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各有关单位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本单位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7.3.2物资调拨

1)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部位)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县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县城及城区段史河防汛抢险和排涝,其他地区发生洪涝旱灾需要调用县级储备物资的,由乡镇政府向县防指提出申请,注明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办下达调拨令。

3)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7.4 资金保障

县、乡各级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7.5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的信息传输网络。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6 通信保障

7.6.1 专网通信

县防办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络进行全面检查。各乡镇、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7.6.2公网通信

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使广大群众快速反应。

7.6.3编制通讯录

县防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7.7 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应做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7.8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调配,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7.9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8 善后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乡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 救灾工作

县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做到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疫区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

8.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水毁修复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尽快修复水毁工程。

8.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县乡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采购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灾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8.5总结评估

县防办和乡镇政府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9 附则

9.1预案衔接

当市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我县时,县启动相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9.8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