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3]1146号
当事人:金寨县鸿成农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4MA2UPP3P6W
经营场所:安徽省金寨县天堂寨镇前畈村龚湾组
2023年5月1日,本局收到县委网信办转来的信息:有游客反映其4月26日通过美团平台预订了当事人的房间二间,入住时间为4月30日。4月30日游客到店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当事人告知还需额外补当天的差价。
经查,游客分别于4月26日晚23时04分和4月26日23时05分通过美团平台预定了4月30晚当事人的房间二间,一间为88元/晚的标间和一间为112元/晚的三人间,当事人分别于4月27日下午13时39分和晚上21时13分对游客的订单进行了确认。2023年4月30日下午游客到达后,当事人告知游客房间的价格已经调整,当日标间的价格为218元/间,三人间的价格为268元/间,需要补齐当日差价方可入住,游客未接受额外补差价要求,2023年4月30日19时30分美团平台将定订金退还游客。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住宿服务经营额48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住宿服务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住宿服务的时间、价格等基本情况和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住宿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五:商家在美团后台操作记录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网上接受投诉人入住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市监罚告[2023]1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金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