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3〕1106号
当事人:金寨县恒信商贸有限公司华联超市斑竹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营业场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斑竹园街道富园新区
负责人:陈尚芳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2023年4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调查了当事人2023年3月19日销售胡萝卜价格情况,发现当事人当日销售胡萝卜时开展促销活动,促销价格标示为0.88元/斤(1.76元/kg),而当事人在结算时共有21笔交易实际结算价格为2.96元/kg。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8日晚从金寨县恒信商贸有限公司以2.211元/kg的价格购进38kg胡萝卜,和当日未售完的胡萝卜一同于2023年3月19日开展促销活动,以0.88元/斤(1.76元/kg)的促销价格销售,当日以1.76元/kg的售价形成交易12笔,共计销售胡萝卜8.454kg,货值金额14.88元;以2.96元/kg的售价形成交易21笔,共计销售胡萝卜33.3873kg,货值金额98.83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多收价款40.06元。本局于2023年4月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金市监责通[2023])09001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退还1笔多收价款,共计11.95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累计货值金额为98.83,违法所得28.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及涉案商品的标示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退还差价、违法所得等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的个人身份及受托权限;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采购验收入库单、销售清单共计3份,证明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及涉案商品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退费账单和退费公告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执法机关责令退款后的退款情况及退款金额;
证据九: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
2023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1109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8.11元;
2.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