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政〔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开发区管理服务效能,根据省委编办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皖编办〔2022〕326号)要求,县政府制定了《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该清单目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公布后,县司法局要牵头组织开发区与县直相关部门及时签订委托责任书,扎实抓好最新赋权事项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要严格责任落实。开发区与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赋权清单,对清单明确的事项,开发区要严格履责,对清单未纳入的事项,不得越权行使。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赋权清单,做好案件审核把关,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三要加强指导监督。开发区要根据赋权清单内容,加强与县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在实践中总结执法经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县直相关部门要持续抓好业务指导,及时为开发区答疑解惑。县司法局要牵头抓好执法监督,落实好执法考核工作。
附件:《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层级 |
开发区具体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开发区管委承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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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发改委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处罚 |
县 |
经济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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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科商经信局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 登记 |
县 |
经济发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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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承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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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市监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 |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高校食堂、3000平方米(含)以上特大型餐饮除外。 |
4 |
县市监局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 |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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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市监局 |
其他权力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县 |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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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市监局 |
其他权力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
县 |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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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市监局 |
公共服务 |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
县 |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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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市监局 |
公共服务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 (换) 发 |
县 |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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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市监局 |
公共服务 |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县 |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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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市监局 |
公共服务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县 |
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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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赋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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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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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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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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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住建局 |
公共服务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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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住建局 |
其他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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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住建局 |
公共服务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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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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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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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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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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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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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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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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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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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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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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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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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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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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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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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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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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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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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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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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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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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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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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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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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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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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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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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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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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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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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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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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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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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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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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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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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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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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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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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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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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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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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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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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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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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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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县 |
规划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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