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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415240018/202308-00165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应急预案 发文日期: 2023-08-18 16:55:32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8-18 16:55:32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文  号: 金政办秘〔2023〕13号 词:

金寨县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08-18 16:55 作者:六安市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1.3.1地域范围 

1.3.2突发环境事件适用范围 

1.4预案衔接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1.5.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1.5.4属地为主,就近应急 

1.5.5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1.6事件分级 

1.6.1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 

1.6.2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 

1.6.3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 

1.6.4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3应急响应

3.1饮用水水源地 

3.2应急工作路线 

3.3信息接收和研判 

3.3.1信息接收 

3.3.2信息研判与会商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3.4.2预警启动条件 

3.4.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4.4预警行动 

3.4.5预警解除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3.5.1信息报告程序 

3.5.2信息通报程序 

3.5.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6事态研判 

3.7应急监测 

3.7.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3.7.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8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8.1明确排查对象 

3.8.2切断污染源 

3.9应急处置 

3.9.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9.2供水安全保障 

3.10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11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12应急终止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4.2事件调查 

4.2.1事件调查内容 

4.2.2事件分析 

4.2.3事件处理 

4.3损害评估 

4.4善后处置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资源保障 

5.4经费保障 

5.5其他保障 

6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解释权属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6.4预案实施日期 

   附图一:地理位置图 

   附图二:金寨县水系图 

   附件1:乡镇水厂及对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

   附件2:常见化学品引发水污染事件的简要处置方法

   附件3:标准化格式文本

   附件4: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及通讯录 

   附件5:乡镇主要联系方式

   附件6乡镇水厂主要联系方式

   附件7:社会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附件8:应急物资一览表

   附件9: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职责分工表 

   附件10: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护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影响,指导和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施行);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 第34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 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 17号);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 第708);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 113 )

  (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8)《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0)《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

  (1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环发〔20152号);

  (14)《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108日);

  (15)《六安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814日);

  (16)《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六安市金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8)《六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地域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除核与辐射事故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3.2突发环境事件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以下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水源地水质污染的应急响应: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直接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安全事故,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以及居民生活废水直接排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4)水华灾害事件;

  (5)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事件。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金寨县人民政府针对金寨县内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平行联动,最大限度降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

   本预案依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在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级同类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避免出现组织指挥不协调、信息报告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力的情况。

   本预案注重与当地政府部门预案之间的衔接,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六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方式协调一致。当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超出金寨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时,则由金寨县人民政府上报六安市人民政府,由六安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重点加强与可能产生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做好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明确责任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污染处置、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建立健全群策群防机制,发动群众及时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金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部门的作用,分级建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对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1.5.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

   按属地的原则,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5.4属地为主,就近应急

   金寨县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坚持属地为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贻误时机。

   1.5.5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在应急时快速响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源地污染特点,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1.6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六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依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可将金寨县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1.6.1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解决5万人以上饮水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解决1万人以上饮水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县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3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4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工作组三级体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求,还包括可能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如上级或周边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组织、应急咨询或支援机构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金寨县人民政府负责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金寨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作为金寨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指挥机构下设应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总指挥:县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应急(协调)办公室:设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专项工作组:包括县应急局、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消防大队、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各镇(街道、区)分管领导以及通讯运营单位等。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金寨县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任务;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启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制定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和控制措施;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协调重点防控单位,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防范和应急准备;开展监督、检查及宣传、培训;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协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善后工作,完成金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应急救援任务。

   发生重特大事件时,以上级应急指挥部为中心,负责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3.应急(协调)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掌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接收各级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及事件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执行县应急指挥部决定;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金寨县县委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情况,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制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并组织实施;完成金寨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县应急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职责分工见附件。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通过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指导要求,统筹指挥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具体工作

  (2)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和评估工作;协调各级应急力量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指挥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具体行动。负责医疗救护指挥工作;负责对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组织工作;负责指挥事件的报警、情况通报、事件处理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供应调配工作;负责交通管制工作,协调道路人员紧急撤离的安全疏散工作。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负责水源地的恢复工作等;

  (4)代表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件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5)负责受影响区域群众安抚工作。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舆论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等8个工作小组组成。

   1.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政法委、县水利局、县消防大队、乡镇人民政府、水库管理处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紧急状态下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等各项工作;必要时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

  (2)根据现场调查处置情况及污染事件发展的动态,决定是否增调救援的人员、设备,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3)结合水源地风险物质性,判定环境污染的危害范围,提出区域隔离、人员撤离及其他防护建议,协助有关责任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

  (4)对污染源展开现场勘查,依法进行取证,初步确定事件情况责任人及责任单位

  (5负责对污染区域进行跟踪调查,开展后期污染物处置、场地修复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水库管理处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并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4负责对污染场地进行跟踪监测

   3.医疗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卫健委;

   协助单位:县交警大队、县医保局、县疾控中心、金寨县人民医院、金寨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人员,调集医疗物资、防疫器械

  (2负责紧急救治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健康受损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

  (3)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

  (4)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治点和医疗机构中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4.应急保障组

  (1)应急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协助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①组织做好应急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实施交通调度,提供电力、通信、燃气、饮用水保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②及时组织调运生活必需品,组织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转移、安置,以及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④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

  (2)应急供水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协助单位: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水库管理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①负责应急水源的建设及维护制定应急供水设施的维护;

   ②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③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负责组织纯净水的供应

   5.舆论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协助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2)收集分析各界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4)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注要点

   6.社会维稳组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协助单位: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信访局、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2)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

  (3)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组织突发事件区域的人员疏散、撤离;

  (4)做好受影响人员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1)开展委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调查评估核查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

  (2)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3)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并存档。

   8.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以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为召集单位,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专家组成:由各成员单位推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环境评估、农林水利、卫生、治安、消防等领域的专家。具体专家名单由应急(协调)办公室动态更新。

   应急专家组职责:

  (1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2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

  (3现场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案;

  (4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3应急响应


   3.1饮用水水源地

   金寨县乡镇水厂及对应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详见附件。

   3.2应急工作路线

   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参考以下应急响应工作线路。

 

3-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路线

   3.3信息接收和研判

   3.3.1信息接收

   本预案信息收集单位为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应急(协调)办公室。信息收集范围与本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自动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热线、网络、投诉举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过流域、水源地、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检查等常规监管渠道获取的水质异常信息;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信息。

  (3金寨县应急局负责收集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负责收集水库大面积死鱼、水华等突发事件信息,水源地的水位、流速、流量异常的水文信息,调水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金寨县交通局负责收集因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

  (5金寨县卫健委负责收集因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金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饮用水源地周边或上游畜禽死亡等突发事件信息。

  (7金寨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异常气候灾害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8金寨县公安局负责收集110接警电话涉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应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负责通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收集可能的突发事件信息,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3.2信息研判与会商

   应急(协调)办公室以及应急专家组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核实和研判,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急(协调)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

  (2)第一时间对获取的信息核实真实性。

  (3)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核实信息的准确性,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同步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4)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信息进行预判分析后,及时上报金寨县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金寨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影响程度,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视事件级别,判断是否上报上级部门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体现县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级与金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分级相互衔接,将金寨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简化为两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橙色和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红色预警

   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发布红色预警。

   2.橙色预警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发布橙色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3.4.2预警启动条件

   1.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 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 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检(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 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

  (2)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

   3.4.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及时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传真、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3)预警发布流程

   ①研判

   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以及应急专家组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②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橙色预警则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金寨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发布。

   ③预警信息调整及更新

   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2.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或降级。

   3.4.4预警行动

   1.红色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2.橙色预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事件信息

  (2)指示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测、调查

  (3)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研判事故的级别

  (4)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4.5预警解除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做到即到即报,及时核实、加强研判,随时续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5.1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信息报告。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及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报告。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5.2信息通报程序

   经核实,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并通报其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在1小时内通知下游地区采取必要措施,减小受害范围。

   3.5.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从发现事件起立即上报;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初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及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6事态研判

   事态快速研判是控制事件发展的保障,预警发布同时,组建应急专家组应迅速对发生地点时间,污染物种类和面积、应急监测数据等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类型(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件、自然灾害等)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评估。

   3.7应急监测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由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金寨县卫健委、金寨县城建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水质实时的应急监测。

   3.7.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专业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实施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7.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及《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现场采样、现场与实验室分析、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监测过程总结等内容的监测方案,安排专业采样人员采样,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浓度、影响范围进行监测,结合扩散规律分析变化趋势及可能的危害,形成监测报告,并安排人员对应急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应急监测档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

   金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乡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域及陆域在内。

  (2)布点和频次

   ①采样布点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件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1)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件发生地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事件发生地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监测布点应涵盖在各出水口、中心区、滞流区、居民聚集区、饮用水取水口等重点区域,同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采样频次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监测频次可设置为事件发生时1/时,事件结束2/天。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突发环境事件由于其发生的突然性、形式的多样性、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应急监测项目难以确定,此时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①已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已知污染物确定主要监测项目,同时应考虑该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危化品车辆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有关人员(如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以及运送危化品或危险废物的外包装、准运证、押运证、上岗证、驾驶证、车号等信息,调查运输危化品的名称、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同时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鉴定和确认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②未知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项目的确定。通过污染事件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遇水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如发生人员中毒事件,可根据中毒反应的特殊症状,初步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利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现有的仪器设备的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现场采样分析,包括采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利用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现场快速分析手段,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通过采集样品,包括采集有代表性的污染源样品,送实验室分析后,确定主要污染物和监测项目。

  (5)分析方法

   根据前期所列监测项目,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以快速获取信息,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不能在现场监测的项目,进行采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监测;必要时,备份现场监测的样品送实验室检(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中推荐方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

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检测报告等形式,将检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总结报告,报应急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8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8.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涉重金属及危化品工业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8.2切断污染源

   应急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可利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应急工作组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扩散,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9应急处置

   3.9.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明确不同事件情景下的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程序,基本内容及要求,责任部门及时限要求。

   由县应急指挥部调取风险源名录、应急物资清单、应急工程设施清单及可能建设应急工程的方案、处置技术资料和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及相关衔接预案等信息资料。专项工作组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通过事态研判,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按如下优先考虑: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等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气象等特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为防止危害扩大,指挥部可以根据形势,对饮用水水源地汇水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对于地面泄露源,首先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露源,控制泄露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露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露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对于水体内污染物,针对不同的污染指标,可采取的化学、物理处理技术。

   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水体,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中表3-1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见下表所示。


                3-1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

活性炭吸附;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活性炭吸附;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

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

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

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

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

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

(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

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

微滤法;气浮法;

臭氧氧化法

   
  3.9.2供水安全保障

   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与供水单位联络(乡镇水厂联系方式见附件),指导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当备用水源不可用时,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水。

   3.10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配备了部分应急物资,其余应急物资依托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发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制定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保证其有效性。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絮凝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11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12应急终止

   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协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

   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事件对供水系统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  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1)县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

  (2)县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件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时限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3)应急过程评价。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环境事件由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由六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金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程序上报;

  (4)根据实践经验,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4后期工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金寨人民政府牵头组成的善后处置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期污染防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要点:

  (1)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则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2)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3)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针对动物疫病污染源,由专业人员于水源地保护区外通过消毒、深埋、焚烧处置等方式处置;

  (5)事故场地及扩散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6)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4.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2.1事件调查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企业事业单位

  (2)事件发生点经过、初步原因、事件损失情况;

  (3)事件现场人员情况、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事件影响范围,经济损失;

  (6根据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件前的情况、事件中的变化和事件后的状况。

  (7)其他有关内容。

   4.2.2事件分析

   事件调查后应依据事件调查内容对事件进行分析。通过事件分析,查明事件原因,分清事件责任。

   事件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分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采用适当的事件分析方法确定事件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确定事件的责任者。根据事件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4.2.3事件处理

  (1)事件调查分析后,应由事件调查部门编写事件报告(通报),进行事件处理。

  (2)事件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

   ①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件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

   ②事件经过;

   ③事件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④事件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

   ⑤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⑥事件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件,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⑦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事件发生单位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件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单位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事件调查单位负责检查、验证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当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处置的情况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件发生后,金寨县财政局和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4.3损害评估

   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定、损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参照以上内容。

   4.4善后处置

  (1)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影响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保证社会稳定。

  (2)针对被征用的应急物资、设施和设备等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消耗性物资以及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制订风险源整改污染场地修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应急处置过程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加大应急信息系统建设,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方式,包括联络人的名字、联系电话等。在饮用水水源应急工作中涉及到的部门包括生态环境、水利、交通、气象、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水厂、下游利益相关方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和电话等。同时列明备用水源管理处、具有启用备用水源权限的联系人名单和电话。明确在应急工作中对外发布信息的媒体和渠道。通信运营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5.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统计应急队伍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和职责等信息;制定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办法和协作方式,制定应急培训方案,组织应急队伍对事件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的使用、应急监测布点方法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理方法等培训,确保事发应急队伍快速应对。

   5.3应急资源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5.4经费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金寨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5其他保障

   金寨县政府应建立物资运输、运输设备设施、医疗卫生救助、治安和社会动员等任务联动保障机制,建立相关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运输工具、物资、设备设施等台账,明确保障方式、办法及具体要求,以确保事发各项保障及时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简称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简称水源地风险源

   可能向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释放风险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输送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等点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件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金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一般修订时间为3年。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图一:地理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