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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415240018/202307-0010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日期: 2023-07-31 18:34:59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7-31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7-31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秘〔2023〕43号 词: 灾害救助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7-31 18:34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秘〔2023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金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原《金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金政办秘〔202071号)同时废止。

 

 

2023731

 

金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人防办)、县教育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文旅体育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六安银保监分局金寨监管组、县保险公司等。

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人防办):负责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负责油气管道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负责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

4.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帮助指导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5.县科商经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及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6.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8.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9.县人社局:负责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修复重建工作;负责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1.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2.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及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16.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的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17.县文旅体育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旅游景区安全工作。

18.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9.县审计局:负责对灾区乡镇、有关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灾区的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21.县医保局:负责灾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2.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和协助灾区乡镇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3.县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开展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24.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

25.武警金寨中队:根据县委、县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

27.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8.六安银保监分局金寨监管组:负责指导开展全县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行蓄洪区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29.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负责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0.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31.县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办理理赔业务、尽快将理赔款发放到位。

(三)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救灾委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县减灾救灾委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负责搜集、整理、汇总灾情,经减灾救灾委主任同意后向上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汇报灾情;负责全县灾害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根据气象、水利部门预报的雨情、水情等,组织专家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并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汇报;督促各项救灾工作措施的落实,统一发布灾情信息,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组职责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灾民安置及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人防办)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核查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县卫健委牵头,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六安银保监分局金寨监管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科商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县发改委牵头,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救灾督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科商经信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接受捐赠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五)专家组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由县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地震、农业、交通、公路、统计等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灾害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1.监测、查核、评估灾情损失;

2.分析、研判灾害趋势;

3.对救灾应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开发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乡(镇)、开发区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乡(镇)、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3.对于干旱灾害,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市应急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联系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3.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县减灾救灾委审批发布。

5.灾情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县级应急响应

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级。

(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3.应急响应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市政府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和县减灾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救灾委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10)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3.应急响应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县减灾救灾委负责人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县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3.应急响应

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县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市人民政府支持。

6)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五)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统筹使用县以上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乡(镇)、开发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县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部门备案。

3.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实施。

2.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3.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4.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6.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乡(镇)、开发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1.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二)物资保障

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6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3.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供应预签约。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供应,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3.按照县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县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

2.县、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科商经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科商经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八)宣传和培训

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  则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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