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309-00058 信息分类: 其他
内容分类: 林长制 发文日期: 2023-09-01 07:57:1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09-01 07:57:1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政策文件】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金寨县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沿用)
文  号: 词:

【政策文件】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金寨县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沿用)

2023-09-01 07:57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县级林长制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护绿管绿机制,金寨县人民检察院、金寨县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金寨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1823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金寨县林长制办公室

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创新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护绿管绿机制,发挥叠加效应,增强生态保护实效,根据省、市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意见,结合金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金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围绕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和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林业在生态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基础作用,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加快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森林、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好金寨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和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林业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

——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县人民检察院、县林长办及县林长制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强化检察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压实各级林长及相关部门护绿管绿职责,全面提升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林长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形成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强大合力,共同守护自然生态安全。

(三)工作目标。2021年底,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助推作用进一步加强,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业生态保护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县人民检察院定期通报涉林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县林长办收集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作出的涉林工作部署和出台涉林政策,及时通报林业违法案件查处办理情况,实现林长制会议成员单位执法办案信息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信息共享,实时开展联合打击林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林业违法犯罪行为。

(二)工作会商机制。县人民检察院、县林长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明确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承办疑难问题会商工作。县林长办不定期召开协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相关法律实施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责任竞合及适用问题、跨部门涉林案件管辖问题、重大涉林案件查处问题等涉林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疑难事项,由各有关单位向县林长制办提出,由县林长办召集相关单位集体会商,共同研究解决。

(三)“两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涉林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办理的衔接机制。林业执法单位将涉林案件线索移至县公安局后,应及时通报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公安局立案情况开展监督。强化涉林领域非诉执行监督,林业执法单位就涉林行政处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的,商请县人民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促进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涉林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

(四)公益诉讼机制。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保护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法定职责。县林长办、有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建议,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做好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植被恢复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尽快修复。

(五)服务保障机制。县林长办、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为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等工作。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县林长办及有关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涉林案件办理工作。县人民检察院为县林长办、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县人民检察院、县林长办、有关成员单位发挥各自优势,采取互派相关领域专家交流授课、互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共同提升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业务能力和水平。

(六)联合督办机制。县人民检察院、县林长办紧紧围绕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推进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林长制有关规定,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及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列出督办清单,实行联合督办。及时就林业资源保护管理提出有针对性的决策建议,并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不断提升林业治理效能。

(七)协同监督机制。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有关成员单位涉林履职行为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抄送县林长办。有关成员单位逾期不回复或整改不力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县林长办。县林长办配合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有关成员单位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检察院、县林长办及有关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督办,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为协作机制落实提供保障。

(二)强化宣传教育,形成浓厚氛围。利用检察开放日、植树节、爱鸟周、安徽湿地日等重要节点,共同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执法普法宣传,积极营造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践经验,充分运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工作机制走深走实、持续优化。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长办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把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保护林业资源的工作合力。加强案件线索移送,建立协作督办机制,通过协商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办理情况,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及时会商研究重大问题,提高公益诉讼水平。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