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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415240018/202309-00159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日期: 2023-09-26 09:22:58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9-26 00:00: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3-09-26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寨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7359062
名  称: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金政办秘〔2023〕48号 词: 金融服务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26 09:22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政办秘〔2023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金寨技师学院(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6

 

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供应链产业链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下游核心企业的信贷支持,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县域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链式微循环贷业务是指企业基于真实业务向县域其他企业采购或提供原材料、货物等而发生的专项融资。该项业务原则上以银行机构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方式支用,特殊情况也可以现金方式支用。

第四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选择在创新能力强、有意愿的银行机构先行试点,待业务成熟后逐步推开。

第五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如下: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业务的统筹协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送辖内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以信用担保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银行机构负责融资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六条  申请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推送的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

(二)企业符合银行机构、担保公司要求的准入条件。

 

第三章  融资额度、期限及成本

第七条  根据借款人合同订单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原则上单户融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融资期限根据借款人货款支付期限及产品销售回笼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融资成本主要包括,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率不超过票面金额的0.5‰,开立信用证手续费率为开证金额的1.5‰—1%,年化贷款利率不高于4.35%,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票面(开证)金额或贷款金额的1%,贴现率按照当期票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链式微循环贷业务主要流程如下:

1.企业推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链式微循环企业“白名单”内,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向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推送。

2.融资办理。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收到推送函后,同步对企业开展尽调,确定融资额度并办理授信审批和担保手续。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在银行机构开立销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将此账户作为订单回笼资金的指定回款账户,回笼资金用于兑付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项下到期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银行机构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需存入票面金额20%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应监督借款人按照融资用途使用资金。银行机构对未按期兑付链式微循环贷业务项下到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下达催收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并书面告知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  银行机构和担保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采用全额担保或新型政银担模式担保。链式微循环贷业务发生逾期后,银行机构向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公司应及时代偿。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链式微循环贷业务代偿损失纳入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若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不足,则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链式微循环贷业务融资余额不良率达到5%时,控制新增业务;不良率达到10%时,停止新增业务,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化解存量风险,且不良率降至5%以下后,再逐步恢复新增业务。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寨县“链式微循环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秘〔2022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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