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收费清单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金寨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金政〔2014〕81号)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费政策及县级权责清单,现将《金寨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予以公布。
附件:1.金寨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动态调整
情况说明
2.金寨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
(此页无正文)
金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1
金寨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
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情况
1.因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收取只涉及个人,不涉及企业,将“证照费”子项目“(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分别修改为“(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2.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增加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对应完善相关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项目。
3.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要求,我省已不再审批建设6B级人防工程。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4.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规定,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依据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更新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3〕98号”。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再征收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由“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调整为“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执收单位由“省市县林业部门”调整为“省市县税务部门”。
三、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2.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中的“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责任事项”等内容相应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2.金寨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