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311-00142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3-11-16 16:37:37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11-16 16:37:37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3年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情况(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文  号: 词:

2023年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情况(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2023-11-16 16:37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营业场所: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江天路金园路交口书香雅苑

17幢121、221号

负责人:许业兰  性别:


2023年9月28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人称2023年9月8日在当事人购买一袋油面筋,该产品实际价格为3.672当事人收取3.70元,多收0.028元。根据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依法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称重商品标价签采用精确值圆角分的“四舍五入”标价。2023年10月16日下午,本局再次收到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人称2023年6月30日在当事人购买一块麒麟瓜,该产品实际价格为5.64当事人收取5.70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8日再次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对称重系统进行修正,未发现当事人称重商品标价签采用“四舍五入”标价。上述投诉人提供的违法线索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属实,遂于10月29日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中旬至2023年10月28日对需称重商品采用精确值圆角分的“四舍五入”标价,因当事人收银系统未设置“四舍五入”的计费方式,根据称重商品标价签价格进行收费,无法单独调取“五入”销售单据。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6月30日在当事人购买1件麒麟瓜,标价签标注:单价3.96元/kg,重量1.426kg,总价5.70元,当事人实收5.70元,从标价签标注的单价和重量计算,麒麟瓜实际价格应为5.64696元,当事人按5.70元标注比实际价格多计算了0.05304元;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9月8日在当事人购买一袋油面筋,标价签标注:单价34.00元/kg,重量0.108kg,总价3.70元,当事人实收3.70元,从标价签标注的单价和重量计算,油面筋实际价格应为3.672元,当事人按3.70元标注比实际价格多计算了0.028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法所得0.0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诉举报信及购物单据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和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当事人已对称重商品加价行为进行整改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标价签1份,证明当事人已对称重商品加价行为进行整改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和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

2023年1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3]1480号),当事人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初次违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253条第二款第二项“2.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081元;

2、罚款500元。

共计罚没款500.08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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