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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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214号 |
案件名称: |
傅**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案 |
当事人: |
傅**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桃岭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023年11月13日,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蕴宇(执法证号34152589)、 王乾(执法证号34152120)在梅山水库青上航道上发现皖金客渡004客渡船停泊在梅山水库桃岭乡朱家老湾及狮子口水域。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客渡船长期停泊在此水域附近,违反了“未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规定;且驾驶员未在现场负责监管,没有履行“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相关要求。当事人也确认了上述事实。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身份证复印件、肆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8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7条第1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17条第2款第(17)项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11-22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08日 |
黄**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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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215号 |
案件名称: |
黄**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案 |
当事人: |
黄**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槐树湾乡槐树湾村高山组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023年11月13日,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蕴宇(执法证号34152589)、 王乾(执法证号34152120)在梅山水库青上航道上发现皖金客渡002、金客渡003客渡船停泊在梅山水库桃岭乡朱家老湾及狮子口水域。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客渡船长期停泊在此水域附近,违反了“未在规定的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规定,且驾驶员未在现场负责监管,没有履行“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相关要求。当事人也确认了上述事实。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叁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8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7条第1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17条第2款第(17)项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11-22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08日 |
许**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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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218号 |
案件名称: |
许**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案 |
当事人: |
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县麻埠镇齐山村黄石组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023年11月24日,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蕴宇(执法证号34152589)、 王乾 (执法证号34152120) 在响洪甸水库调查,确认金客渡030客渡船存在在渡运过程中没有按照既定的航行线路上行驶,未到达目的地渡口,就中途折返,未一次性跑完全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规定。当事人也确认了上述事实。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叁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8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7条第1款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第17条第2款第(3)项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11-25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08日 |
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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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3〕1000226号 |
案件名称: |
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案 |
当事人: |
王**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六安金寨梅山客运西站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28监督热线电话投诉皖ND52***出租车拒载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2023年12月2日12时10分左右当事人王**驾驶金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ND52***出租车在金寨县动车站待客时一名乘客要求去梅山镇船冲村时驾驶员以路途短为由未载客而遭到乘客投诉。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王**拒载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8条第(1)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12-04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08日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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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229号 |
案件名称: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
当事人: |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地址: |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总部经济园堃茂大厦A座十五楼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4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安全设备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有58辆车辆处于离线状态,没有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能保证正常运转。且没有相关记录和有关人员签字。经过调查取证安徽司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事实清楚。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99条第(3)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11-30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08日 |
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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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230号 |
案件名称: |
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范**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3年12月06日15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58***车辆载客至动车站。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3年12月06日驾驶皖ND58***车辆通过大国出行司机平台共接单10单,当日总收入为85.13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范**,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58***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3-12-08 公示日期:2023年12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