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312-00178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 发文日期: 2023-12-08 11:37:24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3-12-08 11:37:24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周其武对其销售的肉制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案
文  号: 词: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周其武对其销售的肉制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案

2023-12-08 11:37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 0 2 3 ] 1 5 0 2 

当事人:周其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金寨县梅山镇红都花园

经营者:周其武 性别:男

根据澎湃新闻视频报道,当事人在销售红毛鸡、猪肉、  雁鹅、海狸鼠等肉制品时,通过口头方式分别宣传为野鸡”、 “野猪肉”、“大雁”、“狍子”等制品欺骗误导消费者。2023 11月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 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有猪肉、雁鹅、海狸鼠等肉制品,但未  发现当事人宣称的“野猪肉”、“大雁”、“狍子”,当事人承 认在销售红毛鸡、猪肉、雁鹅、海狸鼠等制品时,将其宣传  “野猪肉”、“大雁”、“狍子”。上述制品经安徽大学生命  科学学院鉴定为非陆生野生保护动物肉制品,其行为涉嫌虚  假商业宣传。

经查,2023年10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暗访时,当事人分 别对其销舍的红毛鸡、猪肉、雁鹅、海狸鼠等肉制品作虚假 商业宣传,其中①红毛鸡是当事人以13元/只的价格从河西农 贸市场购进2只,购进后以35元/只的价格售出,含2023年10 16日澎湃新闻记者暗访时购买的1只,当事人在澎湃新闻记 者暗访时向其宣传为“野鸡”,现场检查时已售完;②猪肉 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5日从开顺屠宰场以32元/kg的价格 购进10kg, 购进后以36元/kg的价格售出1.7kg, 2023年10 16日澎湃新闻记者暗访时购买的1.7kg当事人在澎湃新闻 记者暗访时向其宣传为“野猪肉”;③雁鹅是当事人于2023 9月20日从霍邱县李大鹏家庭农场以50元/kg的价格购进 4kg, 购进后以56元/kg的价格售出2.05kg, 2023年10月16日澎湃新闻记者暗访时购买的2.05kg。 当事人在澎湃新闻记 者暗访时向其宣传为“大雁”;④海狸鼠是当事人于2023年9 20日从霍邱县李大鹏家庭农场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15kg,  腌制后以56元/kg的价格售出2.5kg, 2023年10月16日澎湃新 闻记者暗访时购买的2.5kg当事人在澎湃新闻记者暗访时向 其宣传为“狍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澎湃新闻暗访调查视频截图3份,证明本案的 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对销售的商品 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 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的事实;

证据四:县公安民警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 事人对销售的商品做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 的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七:澎湃新闻记者暗访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 售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的事实;

证据八: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出具的鉴定结果1份, 证明涉嫌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2023年11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 达了《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 告〔2023〕148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 辩。

当事人对其销售的红毛鸡、猪肉、雁鹅、海狸鼠等肉制 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 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 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 事人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 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九条“违法行为轻 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二)初次违法;”规定 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 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第44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  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 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4.主动配合行政机关 调查:”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 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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