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402-00023 信息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24-02-19 10:49:21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2-19 10:49:21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词:

金寨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2024-02-19 10:49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确认程序,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口径及政策性解释》《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范围和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450。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一年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工作流程

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2、新增特别扶助对象摸底申报及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为:

个人申报(每年元月15日前)。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每年2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也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往年确认的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开发区)计生办。

县乡审核(每年315日前)。县乡两级共同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乡级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要通过相应的形式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人口计生委。

32011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纳入特扶并发症的鉴定,要区分既往发生和新发生的情况,分别妥善处理:已经鉴定并确定等级的并发症人员,原则上不再重新组织鉴定,按照二等比照一级、三等比照二级、四等比照三级确定等级;对既往发生的并发症,则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等因素,参考当事人的病史,开展相应的社会调查,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适当从宽的原则,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对新发生的并发症,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医学鉴定,严格区分并发症与技术服务事故。按照政策口径和程序要求,认真做好申请、审核、确认等工作,确保做到扶助对象信息准确、程序规范、不错不漏。

乡村两级档案管理要求:

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以个人为单位,按一人一卷建档;工作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按一年一卷建档。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为永久卷。

特别扶助乡级档案资料规范:

1)申报表: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归档。

2)年审表:分年度装订。

3)退出审批表:县级返回的《退出审批表》分年度归档。

4)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年度归档。

5)其他报表、文件、图片、实物等归类、归档保存。

特别扶助村级档案资料规范:

1)申报表:县级返回的《申报表》分年度归档。

2)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分年度保存。

3)其他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预算和发放

第四条  乡、村两级负责本地区扶助对象的审查、确认、登记工作。每年11月底,县卫生计生委将下一年度扶助人数和资金需求情况汇总报县政府。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卫生计生委提供的奖励人数,审核确认并测算年度奖励专项资金需求额度,并将县级承担的奖励优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的特别扶助金由省及国家承担

第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国库直接支付、委托发放、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直补到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由县财政局以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划拨到指定的委托代理发放机构银行账户,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资金打入个人一卡通账户。

第三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财政、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相关机构和部门应予以配合。

  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扶助金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管理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已发放的扶助资金;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 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动态退出机制。乡(镇)每年要对已享受对象进行年审和跟踪,对发现扶助对象已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乡(镇)统一登记造册报县卫生计生委进行退出。

第四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  全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依据《金寨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金201218号)精神执行,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组织协调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不到位的;

2、在资格审查、确认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政策,不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资格确认有误的;

3、在资格确认、资金发放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收受贿赂的;

4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的;

6、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信息,骗取各类计划生育证明或证件,骗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的;

7、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  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乡(镇)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执行标准、享受对象、操作程序、资金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程序不到位、政策不兑现、档案资料不规范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以一定权重纳入乡(镇)计划生育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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