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402-0004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24-02-20 15:13:00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2-20 15:13:00
来源单位: 金寨县民政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临时救助标准
文  号: 词:

金寨县临时救助标准

2024-02-20 15:13 来源:金寨县民政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2.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困难群众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情况特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最高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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