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金寨县民政局
单位法人:李龙佳
单位办公地址:金寨县梅山镇红军大道48号 交通运输局大楼3-4楼东侧
单位联系电话:0564-7062026
咨询投诉电话:0564-7062026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寨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6号)和《中共金寨县委、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金寨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发票的报核和日常管理;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三)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负责指导全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负责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全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和边界线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边界争议调查和调处事务;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审定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救助机构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
(八)负责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
(九)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措施;负责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上级民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地方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综合协调。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安全、新闻发布、信访、党建、综治、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普法教育、依法行政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协调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拟订民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发票的报核和日常管理;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股(执法监察股)。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县管慈善组织认定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做好民政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 。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区划地名股。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负责指导全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负责全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边界线管理、联检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边界争议调查和调处事务;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审定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社会工作股。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拟订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公墓、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救助机构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统筹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
(六)养老服务股。负责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
(七)慈善和儿童福利股。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管理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