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403-00148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
内容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文日期: 2024-03-15 10:29:34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3-15 10:29:34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词: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3-15 10:29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安徽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安徽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安徽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425

 


附件1

 

安徽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强粮油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粮油生产保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促进粮食和油料等重点作物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提高产出效益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粮油生产保障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做好预算执行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工作,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以及绩效目标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职责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小麦一喷三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小麦生长期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叶面肥、微肥等混配剂喷雾,促进小麦稳产增产。

(二)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稻油生产发展等方面。

(三)扩种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产等方面。

(四)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主要用于对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试点任务的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五)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方面。

(六)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油生产保障其他重点工作等。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油生产保障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粮油生产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脱贫地区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具体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确定。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国家级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15日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25日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函报资金正式分配建议及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下达,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市县农业农村局。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市、县(市、区)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市、区)政策任务,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粮油生产保障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与资金分配建议一起提出目标分解建议;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下达资金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按程序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突出奖优罚劣的正向激励导向;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加强资金使用及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粮油生产保障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


安徽省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1.小麦“一喷三防”支出。按照小麦播种面积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该县(市、区)小麦播种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2.集中育秧等稻油生产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各档次集中育秧(苗)设施建设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补贴测算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涉及投资的30%和规定的补助上限控制。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分档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3.扩种油菜支出。根据扩种油菜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扩种油菜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4.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支出。根据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5.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支出

根据实施粮油单产提升整建制县分品种(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数量、粮食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整建制县分品种(水稻等)数量、经济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整建制县分品种(茶叶、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等)数量和相应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该县(市、区)承担粮油单产提升整建制县分品种(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数量×相应补助标准+该县(市、区)承担粮食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整建制县分品种(水稻等)数量×相应补助标准+该县(市、区)承担经济作物绿色高产高效整建制县分品种(茶叶、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等)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在资金分配时,结合实际,可适当考虑脱贫地区因素。


附件2

 

安徽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做好预算执行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工作,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以及绩效目标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职责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等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二)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国家级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等种业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以及相关试点等方面。

(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畜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升生猪、牛、羊、奶业等畜牧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开展粮改饲以及有关试点等方面。

(六)渔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和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七)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业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脱贫地区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和水产养殖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渔业发展支出方向资金分配按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310号)执行。

第十一条 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15日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25日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函报资金正式分配建议及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下达,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市县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市、县(市、区)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市、区)政策任务,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与资金分配建议一起提出目标分解建议;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下达资金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按程序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突出奖优罚劣的正向激励导向;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加强资金使用及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


安徽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实际资金需求测算分配,其中,因素法分配资金规模按基础因素(粮食播种面积占60%、畜禽存栏量占10%、水产养殖面积占5%、特色作物产量占5%、农机总动力占10%、绩效评价占10%),实际资金需求按各县(市、区)申报金额测算。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因素法补助资金=因素法分配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资金规模×[60%×该县(市、区)粮食播种面积/∑各县(市、区)粮食播种面积+10%×该县(市、区)畜禽存栏量/∑各县(市、区)畜禽存栏量+5%×该县(市、区)水产养殖面积/∑各县(市、区)水产养殖面积+5%×该县(市、区)特色作物产量/∑各县(市、区)特色作物产量+10%×该县(市、区)农机总动力/∑各县(市、区)农机总动力+10%×1/∑有关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县(市、区)数量]×相应调节系数

2.种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和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可以通过定额补助支持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政策任务。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生产性能测定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承担特定试点任务量×相应补贴标准

3.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出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采取项目法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确定的资金数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采取定额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农业产业强镇。采取定额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农业产业强镇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4.畜牧业发展支出。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根据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市、区)推进行动县数量、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县(市、区)数量、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青贮玉米等饲草收储面积、蜂业质量提升示范县任务数量、苜蓿种植面积及其相应补贴测算标准实施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市、区)推进行动县数量×相应补贴标准+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县(市、区)数量×相应补贴标准+畜牧良种补贴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青贮玉米等饲草收储面积×相应补贴标准+蜂业质量提升示范县任务数量×相应补贴标准+苜蓿种植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5.渔业发展支出。资金分配按照《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农〔202310号)执行。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在资金分配时,结合实际,可适当考虑脱贫地区因素。


附件3

 

安徽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做好预算执行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工作,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以及绩效目标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职责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加强品牌营销和指导服务等方面。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类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新创业者培养、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以及提升农民素质素养和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能力建设等方面。

(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示范主体培育,示范推广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主推技术等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能力提升,以及农技推广特聘计划、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五)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主要用于对省级农担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进行补奖。

(六)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农场)、供销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农作物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15日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25日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函报资金正式分配建议及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下达,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市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市、县(市、区)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市、区)政策任务,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与资金分配建议一起提出目标分解建议;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下达资金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按程序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突出奖优罚劣的正向激励导向;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加强资金使用及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


安徽省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分配测算

方法及标准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

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采取定额补助、因素法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该市、县(市、区)承担有关试点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资金规模×该市、县(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目标数有关市、县(市、区)重点产业发展目标数+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资金规模×1/Σ有关市、县(市、区)任务数

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采取定额补助、因素法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粮油单产提升行动资金规模×[相应比例×该县(市、区)粮油种植面积/∑各县(市、区)粮油种植面积+相应比例×该县(市、区)规模种植主体种植面积/∑各县规模种植主体种植面积]+粮油单产提升整建制县(市、区)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

绿色种养循环。采取定额补助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数量×相应补助标准

奶农家庭农场合作社。采取定额补助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奶农家庭农场合作社数量×相应补贴标准

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采取定额测算和因素法测算分配,根据承担试点任务、有关作物设施农业面积、有关作物产量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承担试点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按因素法分配资金规模×[相应比例×该县(市、区)有关作物设施农业面积/∑各县(市、区)有关作物设施农业面积+相应比例×该县(市、区)有关作物产量/∑各县(市、区)有关作物产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其他支出。

计算方法: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该市、县(市、区)试点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按因素法分配资金规模×该市、县(市、区)分配因素/∑有关市、县(市、区)分配因素

2.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根据承担的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相应补贴标准

3.高素质农民培育支出。主要采用定额测算分配。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头雁项目培育人数×相应补助标准+能力建设支出(高素质农民职业技能大赛、师资能力提升培训、实践实训示范基地建设等)。

4.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包括基础因素(占40%,含农作物播种面积、畜牧业总产值、渔业总产值、在编在岗基层农技人员数等);任务因素(占60%,含包村联户农技人员数、基层基地建设、专项任务等)。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支出资金规模×[相应比例×该县(市、区)农作物播种面积/∑各县(市、区)农作物播种面积+相应比例×该县(市、区)畜牧业总产值/∑各县(市、区)畜牧业总产值+相应比例×该县(市、区)渔业总产值/∑各县(市、区)渔业总产值+相应比例×该县(市、区)在编在岗基层农技人员数/∑各县(市、区)在编在岗基层农技人员数]+该县(市、区)包村联户农技人员数×相应补助标准+该县(市、区)基地建设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承担的专项任务数×相应补助标准

5.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支出。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资金定额补助。

计算方法:补助资金=中央财政下达我省资金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在资金分配时,结合实际,可适当考虑脱贫地区因素。


附件4

 

安徽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用于农业资源养护利用、农业生态保护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组织、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推动各地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开展任务完成情况监督,按规定做好预算执行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项目审核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工作,研究提出任务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以及绩效目标分解安排建议,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职责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评价应用,提高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水平,健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等方面。

(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可持续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四)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其他重点工作等。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具体项目实施需要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适当进行调整。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上年度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农林水投入、预算执行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脱贫地区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具体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确定。

第十条 因素法测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秸秆利用资源量等。

(二)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15日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资金初步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文件25日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核意见向省财政厅函报资金正式分配建议及区域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按规定时限下达,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市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资金投入与任务相匹配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根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相关重点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市、县(市、区)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市、区)政策任务,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范围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支持。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科学合理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与资金分配建议一起提出目标分解建议;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下达资金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设定应与资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转移支付预算分配和资金分配流程。

预算执行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要求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汇总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按程序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突出奖优罚劣的正向激励导向;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加强资金使用及监督,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修改基础数据、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

 


安徽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分配测算

方法及标准

 

1.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支出。根据推广应用面积测算。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该县(市、区)承担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

计算方法:某县(市、区)补助资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资金规模×[30%×该县(市、区)秸秆可收集资源量/∑各重点县(市、区)秸秆可收集资源量+70%×1/当年秸秆重点县(市、区)任务数] ×相应调节系数

3.渔业资源保护支出。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测算因素主要包括放流任务、水域生态容量、水域性质等。

 

注: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确定的重点事项,以及对农(牧、渔)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在资金测算分配时,结合实际,可适当考虑脱贫地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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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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