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720P/202403-0006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内容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文日期: 2024-03-01 11:27:46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3-01 11:27:46
来源单位: 金寨县住建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住建局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本)——行政处罚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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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住建局权责清单目录(2023年本)——行政处罚分目录

2024-03-01 11:27 来源:金寨县住建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7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住建局 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住建局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住建局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或复核认定不准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10、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住建局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住建局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住建局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住建局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住建局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住建局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住建局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住建局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住建局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修正)》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转让注册证书;(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五)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注册证书的单位注销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住建局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住建局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04月23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住建局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住建局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住建局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住建局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住建局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在巡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发现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改正或处以罚款。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住建局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住建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2 住建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2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 住建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1 住建局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1 住建局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1 住建局 行政处罚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监管指引(第一版)》(皖人社秘〔2022〕230号)。
1.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核准或者备案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查及委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决定阶段责任。对于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0 住建局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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