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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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23号 |
案件名称: |
吴**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吴**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固始县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4日17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豫S23***车辆在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2024年2月4日17时12分驾驶豫S23***车辆从金寨县动车站招揽2名乘客至河南省固始县,并约定收取每人100元车费。经查该车驾驶员为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豫S23***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46条第(2)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2-05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23日 |
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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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4〕1000024号 |
案件名称: |
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当事人: |
黄*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南溪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金寨书记信箱投诉皖NT4***出租车在载客过程中乱收费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大厅接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2023年2月07日当事人黄*驾驶金寨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NT4***出租车从金寨县动车站载客至南溪镇花园村,运送至南溪镇时驾驶员要求乘客加收10元车费,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规收费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2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第(3)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2-14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23日 |
王*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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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25号 |
案件名称: |
王*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
当事人: |
王*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关庙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20日,王银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49***大货车年审,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所有人为王*,车辆年审超期,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有效期至2023年07月,已过期八个多月,至今未及时审验。核查黄皖N49***的货车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案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6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2-20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23日 |
钟**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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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4〕1000026号 |
案件名称: |
钟**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当事人: |
钟**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投诉皖NT4***出租车在载客过程中乱收费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大厅接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2024年2月15日当事人钟**驾驶金寨金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NT4***出租车从金寨县明发广场载客至合肥市蜀山区,乘客提前与当事人协商过价格,但当事人中途加价,违规收费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2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48条第(3)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2-20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