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19号 |
案件名称: |
余**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余**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长岭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8月21日 11时24分42秒,余**所属车牌号为皖N734**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452线长岭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49.23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3.23吨,超限率36.75%。运载物为黄沙,可解体。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示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65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1-26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5日 |
余**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20号 |
案件名称: |
余**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
当事人: |
余**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金寨县长岭乡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
违法事实: |
2023年08月19日 21时45分48秒,余**所属车号为黄皖N73***的货车行驶在S452线长岭卡点处时,经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 车,车货总重为54.855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8.855吨,超限率52.37。运载货物可见为黄沙,经可变情报板现场提示引导,该车没有接受现场处理。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 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为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
处罚依据: |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9000.0元 |
处罚日期: |
2024-01-26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05日 |
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21号 |
案件名称: |
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 |
李** |
当事人地址: |
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27日15时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出租车管理时,发现李向阳驾驶蓝豫SX7***车在金寨县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张延俊、胡锦涛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从金寨县动车站载客至固始县城,并收取80元车费。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豫SX7L**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
处罚依据: |
第45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1-30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05日 |
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
案号: |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4〕1000022号 |
案件名称: |
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当事人: |
俞** |
当事人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
执法单位: |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违法事实: |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28监督热线电话投诉皖NT42**出租车在载客过程中存在未打表,乱收费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大厅接受调查,通过调查了解2024年01月27日,当事人俞**驾驶金寨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皖NT42**出租车从金寨县康铂酒店(金寨县江店红军大道79号)载客至金寨高铁站,期间未打表,向乘客收取32元乘车费,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法事实清楚。 |
处罚依据: |
第42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结果: |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 |
2024-01-29 公示日期:2024年02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