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401-00003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发展规划,农业生产,生活服务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文书 发文日期: 2024-01-18 08:55:35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1-18 08:55:35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1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1月12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4-01-18 08:55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02号

案件名称: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案

当事人: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铁东南街荣锦苑1-3-501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3日11时0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高庆、李玉洁,执法证号:34152591、34152585,在金寨县古碑镇留坪村S251K85+00公路处巡查时发现有工作人员进行挡墙施工占用公路边沟。经现场调查,施工单位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占用公路边沟进行施工,经现场测量长度为30米。现场安全员杨阳一直在现场。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勘验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49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8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安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03号

案件名称:

安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安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太阳国际汽车城F2幢301铺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新城区福万家公交站台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1月6日09点32分驾驶皖ND*****通过**打车平台接单从金寨学府春天载客至福万家购物中心(玖隆财富广场店),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5.20元。经查该车驾驶员卢**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该车隶属于安徽**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营运区域为金安区、裕安区和开发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驾驶的皖ND*****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5条第1款第(4)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6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04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关庙乡胭脂村胡湾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6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时,发现绿皖NF*****车辆载客至安徽省金寨县融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2024年1月6日13点03分当事人赵**驾驶皖NF*****车辆通过**平台接单从92智养酒店(皖润大厦店)载客至安徽省金寨县融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平台显示支付金额为5.99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赵**,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绿皖NF*****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8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05号

案件名称:

**网约车平台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惠民家园小区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在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1月6日08点15分驾驶皖ND*****通过365打车平台接单从92柒心海棠酒店载客至金寨县动车站,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28.64元。经查该车驾驶员王**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该车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营运区域为金安区、裕安区和开发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驾驶的蓝皖ND*****车辆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营运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5条第1款第(4)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7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06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丹霞路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07日09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车辆在桂花公园西门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1月07日9时48分驾驶皖ND*****车辆通过**平台接单从鸿福花园粤海酒店-中餐厅至金梧桐政务中心,被执法人员检查后乘客取消订单。经查该车当日在**平台接4单,总收入为31.86元。该车辆所有人为支*,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8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07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河南省固始县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07日16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豫SD*****车辆在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1月07日驾驶豫SD*****车辆通过**平台接单从金寨动车站出站口载客至河南省信阳市余庆村,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131.69元,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订单。该车当日在**平台上收入为11.69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夏**,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豫SD*****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 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8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4〕1000008号

案件名称: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当事人: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总部经济园堃茂大厦A座十五楼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8日,顾**到金寨县政务中心去办理黄皖N*****大货车年审,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年审超期,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有效期至2023年09月,已过期四个多月,至今未及时审验。经核查黄皖N*****的货车违反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案事实清楚。

处罚依据:

6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8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10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7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N1F***车辆在金寨县中医院南门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发现蓝皖N1F***车辆通过**平台接单,金寨县中医院住院部至叶集汽车客运站,被执法人员检查后,乘客取消了订单,通过调取信息发现当事人与2024年1月7日15时06分通过**平台接单,从翰林新苑载客至福万家购物广场(玖隆财富广场店),平台上显示乘客已支付5.40元车费,经查该车驾驶员为简**,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蓝皖N1F***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9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11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梅山镇龙岗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07日09时05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市场巡查时,发现皖NF*****车辆在桂花公园西门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2024年01月07日09时02分当事人李***驾驶皖NF*****车辆通过花小猪打车平台接单,从桂花公园西门公交站至金寨白云康复医院,被执法人员检查后,乘客取消了订单,经调取当事人手机信息发现,当事人2024年1月通过花小猪打车软件总收入为185.18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F*****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10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12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斑竹园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08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城区福万家购物广场公交站台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绿皖NDB****车辆承载两名乘客,我局执法人员李玉洁、高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8时53分通过**平台接单从金润广场9号楼至金寨县久隆财富广场,平台显示乘客已支付车费5.86元,当日**平台总收入27.43元,该车车辆驾驶员为漆**,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绿皖NDB****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10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简罚〔2024〕1000013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三元乡沙塘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0日09时3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时发现绿皖ND*****车辆载客至金寨县动车站,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与2024年01月10日08时20分通过**平台顺风车接单,从皖西当代小学公交站载客至金寨县动车站,经查,该车隶属于六安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驾驶员金**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实清楚。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10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14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汤家汇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11日10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车辆在金寨县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08点20分驾驶皖ND*****车辆通过聚**打车平台接单从金寨职业学校载客至明发广场平台上显示收费金额为8.12元。该车当日在该平台接2单总收入为50.98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张*,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12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16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01月11日08时4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车辆在金寨县职业技术学校东门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与2024年01月11日08时26分驾驶皖ND*****车辆通过**平台接单从金寨职业技术学校东门至金诺公馆北门,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订单,当事人当日在**平台接单7单,总收入为55.62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汪**,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无法当场出示皖ND*****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资格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12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09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福万家购物广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03***在福万家载客,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通过调取当事人的手机,调查了解当事人2024年01月05日10时驾驶皖ND03***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单从金寨豪园载客至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被执法人员检查后取消了此次订单,该车当日在滴滴平台接单共收取86.90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刘*,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03***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08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15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年1月06日09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新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D58***车辆搭载一名乘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年1月06日驾驶皖ND58***车辆通过大国出行接单从皖润大厦载客子金寨县火车站,当事人当日在平台共接单3单,当日总收入为39.08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范**,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D58***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证》,其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1-11                      公示日期: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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