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426003240616K/202404-00007 信息分类: 工业、交通,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文书 发文日期: 2024-04-19 10:07:51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4-19 10:07:51
来源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19日行政处罚公示
文  号: 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19日行政处罚公示

2024-04-19 10:07 来源: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合肥**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25

案件名称:

合肥**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合肥**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青龙路临桥苑9601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20230228 205821秒,合肥**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AD6***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超限超载动态检测监控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重为52.29吨。车货总限重为36吨,超限16.29吨,超限率45.25%。运 载物为渣土,可解体。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 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8000.0

处罚日期:

2024-04-12                      公示日期:20240419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31000136

案件名称: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

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交管站内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局

违法事实:

20230606 045547秒,六安市**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皖N20***的货车载货行驶至S329线白塔畈卡点时,经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重为68.49,车货总限重为49吨,超限19.49吨,超限率39.77%。运载物为黄沙,可解体。 经技术审核,该车检测信息完整,抓拍的图像信息清晰,车辆检测时间在动态技术监控设备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处罚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 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

处罚结果:

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9500.0

处罚日期:

2024-04-16                      公示日期:20240419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0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4110950分,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城区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07***车辆在金寨县中医院北门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4411948分驾驶皖N07***车辆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金寨县中医院北门至叶集实验学校,被执法人员检查后乘客取消了订单,当事人当日在滴滴平台接单3单总收入为16.73元。经查该车所有人为张**,驾驶员为张**,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07***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叁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4-15                      公示日期:20240419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3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金寨县响洪甸镇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411日,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到12345热线电话投诉皖NLK***车辆在动车站招揽乘客,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当事人到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接受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赵**,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使用微信群发布招揽信息从动车站载客至新城区,并收取2030元不等的车费。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LK***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询问笔录、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4-15                      公示日期:20240419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案号:

皖六金寨交罚〔20241000044

案件名称: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松林组

执法单位:

金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违法事实:

20244416时,金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金寨县动车站进行道路运输巡查时发现皖NCL***车辆在动车站待客。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了检查,调查了解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发布招揽信息驾驶皖NCL***车辆从新城区招揽两名乘客至金寨县动车站并收取30元车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辛**,驾驶员为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皖NCL***车辆的出租车辆营运证,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行驶证复印件、壹份驾驶证复印件、壹份其他证据材料等证实。

处罚依据:

34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日期:

2024-04-12                      公示日期: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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