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405-00026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发文日期: 2024-05-27 14:54:03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5-27 14:54:03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2024年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情况(未明码标价)
文  号: 词:

2024年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政处罚情况(未明码标价)

2024-05-27 14:54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当事人:金寨县时代农家民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4MA2P0LEXXN

经营场所:金寨县天堂寨镇渔潭村街道

 

2024年5月3日本局收到编号为240503096060023的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人反映2024年5月2日在当事人处用餐,分别点了腊肉烧豆腐、西红柿炒蛋,菜单显示价格45元、18元,但结账时当事人分别收取120元、25元,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收费,存在宰客行为。2024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民宿制售的部分菜品未明码标价和以高于菜单标示的价格销售,对投诉人的投诉你民宿经营者确认情况属实。本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制售给投诉人的腊肉红豆腐标价45元,实际收费120元;西红柿炒鸡蛋标价18元,实际收费25元,紫菜蛋汤标价15元,实际收费18元,山笋炒肉丝标价25元,与实际收费一致,米饭未标价,当事人累计收取投诉人用餐费用200元,此费用已于当日通过本局执法人员调解退还给投诉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另外4份手写点菜单,通过与当事人制式菜单对比后发现,当事人制售的1份鱼锅售价80元,2份青菜豆腐售价15元/份,1份西红柿蛋汤售价15元,2份米饭售价分别为4元、15元,1份蒸鸡蛋售价20元,1份鲜肉挂锅售价118元,均未在菜单上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价。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累计违法所得2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编号为240503096060023的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打印件1份,证明本案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时间、价格等基本情况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七:当事人店内制式菜单打印件2份及手写点菜单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店内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提供的餐饮服务价格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市监罚告[2024]12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及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案涉货值金额较小,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六)案涉货值金额较小;”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87条“第十三条关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二) 经营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3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82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5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金寨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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