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寨县佳迷滋美肌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4MA2XHR4U82
经营场所:金寨县梅山镇明发城市广场明辉城25#102.103号
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省局督查交办单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经营的“甘油二酯油粉复合益生元固体饮料”“西梅余甘子饮品”两款食品及家用电器曼嘉芳华远红外线气压按摩腰带的功能和性能,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在限期内提供不出上述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的相关证明材料。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开始经营“甘油二酯油粉复合益生元固体饮料”、“西梅余甘子饮品”两款食品;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2月18日使用家用电器曼嘉芳华远红外线气压按摩腰带给消费者服务。当事人用牌匾宣传“甘油二酯油粉复合益生元固体饮料”、“西梅余甘子饮品”两款食品“控糖降脂”“饱腹阻糖”,爆炸贴宣传上述食品“清血脂”“清内脂”“清皮脂”“促代谢”“提升蛋白脂”的功效;用牌匾宣传家用电器“曼嘉芳华远红外线气压按摩腰带”十大功效:“促进血液循环,改善微循环状态;促进细胞代谢,平衡肌体内分泌;改善血脂代谢降低体内胆固醇;促进炎症消退消除肿胀和疼痛;调节神经系统消除失眠和紧张;双向调节高低压减轻心脏负担;提高红细胞携氧降低血液粘度;消除体内自由基延缓肌体衰老;提高人体免疫力,增强抗病能力;清除血液内毒素,美化养护容颜”。在没有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形下,对经营的食品及家用电器功效做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省局督查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所销售的两款食品及家用电器的功能和性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所销售的两款食品及家用电器的品种、数量、货值金额等基本情况及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个人身份;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无法限期提供材料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两款食品及家用电器曼嘉芳华远红外线气压按摩腰带的功能和性能的情况说明;
证据八: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两款食品及家用电器的品种、数量、货值金额等基本情况及涉嫌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合格相关证明1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
根据上述事实,2024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4〕11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初次违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条“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