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405-00027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 发文日期: 2024-05-27 14:59:41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5-27 14:59:41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金寨县良咔美体冯绍芳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文  号: 词: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金寨县良咔美体冯绍芳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05-27 14:59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市监处罚〔2024〕1218

当事人:金寨县良咔美体冯绍芳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4MA8LMAH220

经营场所:金寨县梅山镇明发城市广场明辉城25栋楼104号铺


2024年3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管重点工作明察暗访”问题清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张贴有宣传广告,内容:“经营范围:健康减脂,淋巴排毒,丰胸紧致,疏通经络,调理肩颈富贵包,调理宫寒痛经,卵巢保养,祛湿祛寒,局部塑形,少女背,小蛮腰,瘦胳膊,瘦大腿,丰臀”,宣传当事人经营的外用化妆品聚源臻极套盒、聚源悦享套盒,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开始经营外用化妆品聚源臻极套盒、聚源悦享套盒,同时经营场所外墙玻璃上张贴有:“经营范围:健康减脂,淋巴排毒,丰胸紧致,疏通经络,调理肩颈富贵包,调理宫寒痛经,卵巢保养,祛湿祛寒,局部塑形,少女背,小蛮腰,瘦胳膊,瘦大腿,丰臀”的宣传广告。因公司系统升级只能查到近期的快递记录,当事人现销售的两款外用化妆品套盒均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日以884元/套的价格从山东良咔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购进20套,销售价1999元/套。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两款外用化妆品套盒功能、性能的有效证明材料,对其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六安市“市场监管重点工作明察暗访”问题清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对所销售的外用化妆品的功效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对所销售的外用化妆品的品种、数量、货值金额等基本情况及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美容店符合卫生条件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个人身份;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无法限期提供材料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所售外用化妆品具有宣传的功能和性能的情况说明;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一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质量合格的事实;

证据九: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外用化妆品的品种、近期的索证索票,快递记录等基本情况及涉嫌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事实。

证据十:同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2024年5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罚告〔2024〕 1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初次违法,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初次违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7条“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经营者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 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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