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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3415240018/202409-00083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内容分类: 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4-09-30 09:40:03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9-30 09:40:03
来源单位: 金寨县政府办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金寨县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文  号: 词:

金寨县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2024-09-30 09:40 来源:金寨县政府办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回应关切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政府批准。

(二)以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政府批准。

(三)以乡镇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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