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起报单位。乡镇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乡镇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工作日前。
(二)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