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3415240018/202406-00107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内容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 发文日期: 2024-06-06 14:46:07
发布机构: 金寨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6-06 14:46:07
来源单位: 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金寨县市园商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文  号: 词: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金寨县市园商贸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06-06 14:46 来源:金寨县市场监管局 文字大小:[ ] 我要纠错 背景色:       


当事人:金寨县市园商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总局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分发监测信息,当事人注册的微店店铺“美家家”销售的“男士按摩膏”产品涉嫌虚假宣传。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执法人员现场登陆当事人注册的微店店铺“美家家”查询发现,该店铺销售的“男士按摩膏”产品标题为“纯中药秘制男士专用阴茎修复按摩加粗新款快速增大按摩膏50克装”,商品详情页含有“促进海绵体细胞分裂 恢复受损体调节海绵体代谢、不反弹 不依赖”内容,当事人现场对上述涉嫌虚假宣传产品进行了下架整改,经报县局批准于当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上架销售涉案“男士按摩膏”产品,进货价格25元/盒,售价39元/盒,产品宣传页面由供货商家提供。截至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计销售涉案“男士按摩膏”产品13盒,销售金额507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宣传内容的依据和证明材料,该产品不具有当事人网店商品页面所宣称的“阴茎修复 促进海绵体细胞分裂 恢复受损体调节海绵体代谢”功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电子数据固证文书》(编号:232024022200000634)1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当事人网络店铺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的事实

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网络店铺虚假宣传的事实及产品销售情况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个人身份;

证据当事人网络店铺详情和工商资质截图各1份,证明网络店铺为当事人经营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网络店铺整改后页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整改的事实;

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2024年5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市监不罚告〔2024〕1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当事人对销售的“男士按摩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对商品价格、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制作成份、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等方面作虚假宣传

 

 

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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